9月19日,交通部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全国超载超限认定标准。未按标准执行的地区,9月底前全面整改。

近日,陕西省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号)精神,加快推进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进一步优化省营商环境,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 01 -重点任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对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依法查处。
(一)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1.实行驻站联合执法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驻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驻站联合执法,按照超限检测站的工作制度,实行四班三运转。超限检测站负责货车检测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
对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

2.有效开展流动联合执法
对于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执法或者短途超限超载情形严重的普通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
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罚,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接受检查处罚。
公路管理机构应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督办或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问题,及时反馈公安交管部门,针对性开展流动联合执法。
3.实行高速公路联合执法报告制度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入口检测管理,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
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应当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不具备卸载条件和未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对寻衅滋事、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4.加强货运源头联合执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快源头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推广,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信息的接入,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重点货运源头违法超限超载频发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
违法情形严重的,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将通过地方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电子抓拍系统建设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公路超限检测站设施设备,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前方设置电子抓拍系统,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相应的交通标志,引导货车进站检测。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加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执法处罚时效性,进一步完善执法信息反馈机制。
(三)规范货物卸载管理
对超限检测站内经称重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驾驶人自行卸载货物,消除违法状态。运输鲜活农产品等绿色通道物品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四)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报送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关于加强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17〕341号)要求,做好信息汇总报送。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的收集工作。


近日,陕西省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号)精神,加快推进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进一步优化省营商环境,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 01 -重点任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对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依法查处。
(一)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1.实行驻站联合执法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驻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驻站联合执法,按照超限检测站的工作制度,实行四班三运转。超限检测站负责货车检测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
对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

2.有效开展流动联合执法
对于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执法或者短途超限超载情形严重的普通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
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罚,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接受检查处罚。
公路管理机构应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督办或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问题,及时反馈公安交管部门,针对性开展流动联合执法。
3.实行高速公路联合执法报告制度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入口检测管理,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
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应当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不具备卸载条件和未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对寻衅滋事、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4.加强货运源头联合执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快源头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推广,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信息的接入,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重点货运源头违法超限超载频发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
违法情形严重的,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将通过地方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电子抓拍系统建设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公路超限检测站设施设备,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前方设置电子抓拍系统,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相应的交通标志,引导货车进站检测。省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加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执法处罚时效性,进一步完善执法信息反馈机制。
(三)规范货物卸载管理
对超限检测站内经称重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驾驶人自行卸载货物,消除违法状态。运输鲜活农产品等绿色通道物品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四)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报送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关于加强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17〕341号)要求,做好信息汇总报送。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的收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