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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点名:企业废气净化不合格行为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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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违法行为
  1、不规范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2、未按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处理结果
  1、对未按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
  2、对不规范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上海基泰环境工程)


1楼2018-10-16 13:1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