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汽车停放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5〕315号)的有关规定,县物价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就加强我县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管理有关事项拟定如下方案。
一、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含机械式立体车位)出租,租金基准价为:车位105元/月·个, 车库(含机械式立体车位)115元/月·个。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租金标准定价权在省物价局,在省物价局未制定出台具体租金标准之前,我县经向人防部门申请办理了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手续的,暂执行租金基准价为95元/月·个
二、以上租金可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具体租金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在本租金标准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人与使用人已签订合同或约定了租金标准的,已预收租金按已签合同或约定执行。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人防等部门拥有专有权的汽车停车位(库)用于出租的,汽车停放费标准为不超过25元/月·辆。机械式立体车位运行费用按实分摊。
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等公共部位设置停放汽车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只收取汽车停放费,不收租金,其汽车停放费标准为:地面停车不超过45元/月·辆,地下停车不超过40元/月·辆。具体汽车停放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上述最高限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公共部位能否设置汽车停放,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按公共部位设置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减半收取,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取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四、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规定以外,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2小时内免交汽车停放费。超过2小时的部分按每次2元/辆收取汽车停放费,连续停放2-4小时的按1次计费,以后每4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费1次。
五、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收取,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租金由车位(库)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六、车位(库)专有人、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汽车停放费、车位(库)租金,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七、住宅小区内车位(库)租金、汽车停放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位(库)租金、汽车停放费标准收取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停车服务管理工作。 九、以上方案,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2日。
电子邮箱:fnzzh@163.com
通信地址:阜宁县天津路城南大厦A座11楼阜宁县物价局价格管理科
邮政编码:224400
阜宁县物价局
2018年10月18日
一、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含机械式立体车位)出租,租金基准价为:车位105元/月·个, 车库(含机械式立体车位)115元/月·个。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租金标准定价权在省物价局,在省物价局未制定出台具体租金标准之前,我县经向人防部门申请办理了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手续的,暂执行租金基准价为95元/月·个
二、以上租金可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具体租金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在本租金标准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人与使用人已签订合同或约定了租金标准的,已预收租金按已签合同或约定执行。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人防等部门拥有专有权的汽车停车位(库)用于出租的,汽车停放费标准为不超过25元/月·辆。机械式立体车位运行费用按实分摊。
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等公共部位设置停放汽车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只收取汽车停放费,不收租金,其汽车停放费标准为:地面停车不超过45元/月·辆,地下停车不超过40元/月·辆。具体汽车停放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上述最高限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公共部位能否设置汽车停放,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按公共部位设置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减半收取,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取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四、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规定以外,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2小时内免交汽车停放费。超过2小时的部分按每次2元/辆收取汽车停放费,连续停放2-4小时的按1次计费,以后每4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费1次。
五、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收取,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租金由车位(库)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六、车位(库)专有人、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汽车停放费、车位(库)租金,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七、住宅小区内车位(库)租金、汽车停放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位(库)租金、汽车停放费标准收取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停车服务管理工作。 九、以上方案,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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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物价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