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4S店选购汽车时,销售商通常与消费者先签一份购车协议,同时先交一部分“订车钱”,而在这过程中,有些销售商会玩文字游戏,在消费者交的“订车钱”上挖“陷阱”,若日后消费者对购车事宜反悔,不但要不回“订车钱”,甚至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因此有的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消费者交了“订车钱”后,还能要求返还吗?
案例
小王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关于“订车钱”相关事宜,协议约定事项中载明“1、合同在购车方支付订金后生效;2、购车方超过交车期7日未办理交款提车视为违约,售车方不予退还订车金;3、因汽车生产或运输等因素,致使售车方无法按期交车的,购车方可在未办理上牌手续前,要求取消本协议,售车方无条件退还订金,但售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约定事项上方,协议书还有“预交定金”一栏,并在栏内注明了小王交的具体金额,以此表明小王交了购车定金3000元。次日,小王反悔,不想再购此车,并和销售公司协商,退回订金3000元,但是销售公司主张此笔钱为购车定金,不能返还。
解析
小王与销售商签订的购车协议中,同时用了“订金”和“定金”两个词,那么这两个词在到底有什么不同呢?“定金”是法律上的规定,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来保证合同能够按约定履行,具有担保的性质。若出现违约情况,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两个作用,它不单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还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担保性质。若违约,也不存在双倍返还问题,只要退回订金数额就可以。
本案例中,合同约定了“购车方超过交车期7日未办理交款提车视为违约,售车方不予退还订车金”,在这里,双方约定若小王违约,销售商不予退还订车金,此时的订车金具备了“定金”的性质;事项中“因汽车生产或运输等因素,致使售车方无法按期交车的,购车方可在未办理上牌手续前,要求取消本协议,售车方无条件退还订金,但售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销售商违约,无条件退还订金,此时的订车金又属于“订金”性质。而在收款处标明的又是“预收定金”。这是明显的合同“陷阱”,当消费者违约时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销售商违约则不需承担责任,这明显违背了“定金罚则”,同时合同双方责任不对等,合同显失公平。而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小王在与销售商协商无果后,向工商局进行了投诉,在工商局还未正式介入的时候,销售商就主动将“订车款”3000元全额返还给了小王。
消费者在购车时普遍会先签订购车协议,支付“订车款”,因此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看清协议内容,尤其是对于“订车款”性质的认定,是“订金”还是“定金”。若销售商要求签订“定车协议”,交付“定金”的话,可以拒绝签署协议。若双方达成的是“订车协议”,交付的是“订金”,在产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主张返还订车款,若销售商推脱狡辩,消费者可以直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订金”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却截然不同,购车需谨慎!
在4S店选购汽车时,销售商通常与消费者先签一份购车协议,同时先交一部分“订车钱”,而在这过程中,有些销售商会玩文字游戏,在消费者交的“订车钱”上挖“陷阱”,若日后消费者对购车事宜反悔,不但要不回“订车钱”,甚至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因此有的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消费者交了“订车钱”后,还能要求返还吗?
案例
小王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关于“订车钱”相关事宜,协议约定事项中载明“1、合同在购车方支付订金后生效;2、购车方超过交车期7日未办理交款提车视为违约,售车方不予退还订车金;3、因汽车生产或运输等因素,致使售车方无法按期交车的,购车方可在未办理上牌手续前,要求取消本协议,售车方无条件退还订金,但售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约定事项上方,协议书还有“预交定金”一栏,并在栏内注明了小王交的具体金额,以此表明小王交了购车定金3000元。次日,小王反悔,不想再购此车,并和销售公司协商,退回订金3000元,但是销售公司主张此笔钱为购车定金,不能返还。
解析
小王与销售商签订的购车协议中,同时用了“订金”和“定金”两个词,那么这两个词在到底有什么不同呢?“定金”是法律上的规定,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来保证合同能够按约定履行,具有担保的性质。若出现违约情况,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两个作用,它不单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还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担保性质。若违约,也不存在双倍返还问题,只要退回订金数额就可以。
本案例中,合同约定了“购车方超过交车期7日未办理交款提车视为违约,售车方不予退还订车金”,在这里,双方约定若小王违约,销售商不予退还订车金,此时的订车金具备了“定金”的性质;事项中“因汽车生产或运输等因素,致使售车方无法按期交车的,购车方可在未办理上牌手续前,要求取消本协议,售车方无条件退还订金,但售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销售商违约,无条件退还订金,此时的订车金又属于“订金”性质。而在收款处标明的又是“预收定金”。这是明显的合同“陷阱”,当消费者违约时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销售商违约则不需承担责任,这明显违背了“定金罚则”,同时合同双方责任不对等,合同显失公平。而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小王在与销售商协商无果后,向工商局进行了投诉,在工商局还未正式介入的时候,销售商就主动将“订车款”3000元全额返还给了小王。
消费者在购车时普遍会先签订购车协议,支付“订车款”,因此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看清协议内容,尤其是对于“订车款”性质的认定,是“订金”还是“定金”。若销售商要求签订“定车协议”,交付“定金”的话,可以拒绝签署协议。若双方达成的是“订车协议”,交付的是“订金”,在产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主张返还订车款,若销售商推脱狡辩,消费者可以直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订金”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却截然不同,购车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