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荷包投资人,对最新发布的通知,存在的异议有2点,一,作为已经生效的借款就是我们已前借款出去的合同,包括到期解锁的,未到期未解锁的,就是原先已经产生债权的,替换新电子协议的我们不予认可,这个既不能算补充协议,也不能替换原来的协议,因为没有经过磋商,我们不认可单方提出的霸王条款,违反公平原则。
二,就之前如果单方我们的解锁期到了只是等债权到期才出,那么我们之前订立合同的是不是要披露一下?这个合同之前有没有免责条款,现在提出免责了?荷包说自己是中介方,那它的责任义务是什么?协议上也是也没明确规定的。投资人签订合同是和荷包签,不是和债务人签的,不可能只写我们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不写荷包自己的,根据合同相对方,我们钱托管授权给荷包了,荷包公司当然也有责任啊。那出借人是不是可以认为,我表明了要债转了,这个就已经是合同终止了,毕竟借款是平台和借款人之间的事,你签几年跟我又没关系。
还有,想请问得一点贵公司这个协议是作为新的投资协议,还是旧的协议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