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回复贴,共1

城步县法院立案庭庭长包庇何祥云周合明伪造证据对受害人刑事附带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城步县法院立案庭庭长包庇何祥云周合明伪造证据对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不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五日,城步县检察院刘盛源和杨小舟传唤原告的儿子彭毅问话后,第二天,庄稼村村民肖祥银在山上看牛,发现一具无名尸体是从上面一丘旱田基边拖下到荒土边的,向城步县公安局报案。 十二月十八日城步县公安局解剖了彭毅的尸体。可是,彭毅死亡时何祥云、周合明并不是法医只是一般的公安民警,何祥云、周合明在彭毅死亡时没有取得法医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资质,无权鉴定彭毅的死因。根据城步县公安局复印彭毅的尸检鉴定书证明,城步县公安并没有委托二被告作尸检鉴定,一九九一年二月二日作出的尸检鉴定书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并且隐匿彭毅的尸检鉴定书二十年。
2018年10月23日受害人母亲委托代理人向城步县法院立案庭对何祥云、周合明弄虚作假鉴定自诉。
何祥云、周合明因彭毅死亡原因弄虚作假鉴定,侵犯了彭毅人身权,导致彭毅的死因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零四条向城步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完全符合第二百零四条的(一)(三)项,城步县法院立案庭千般刁难,以伪造证据是刑事案子不立案。
委托代理人 杨宗才
2018年10月23日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10-23 19: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