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理与法理的比较,亲疏与是非之间的争论历来都是中国文化史中较纠结的篇章也是人们不愿谈及的话题,在中国的传统价值中唯亲者韪的观念早已根深蒂固,大多数人更愿意以人们的远近亲疏关系决定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依存度与行为活动关系而非以法理来判断事情的曲直是非。例如:大多数人们对于亲属作为丧失父母的幼童的监护人时的审查宽松度要明显高于普通人,这种只重亲疏关系的行为将使幼童的未来生活与利益保障存在更大的风险。其表现在:
1. 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能力直接影响幼童的日常行为与生活,监护人对幼童的言传身教是儿童成长的坐标与导航,监护人的品性对幼童早期的意识形态更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如果监护人的品性不端那么身边的幼童则更易沾染,长此以往,幼童很可能成为监护人品行的缩影。另外,监护人的抚养能力也直接影响其监护能力的执行,试问一个疲于解决自身温饱的人又怎能兼顾照料一名衣食住行需要依附于他/她的幼童?
2. 幼童的财产归属与监管透明。监护人对于属于幼童的财产有监管的职责,但觉不是拥有的资格。正因为监护人与幼童有亲属关系才更容易混淆概念。在两者没有利益冲突时,很难察觉它的重要性。但当幼童成年独立后,需要财产安身立命时,如果过往财产的使用没有透明化,没有相应的记录,她/他将如何追讨属于她/他的财产,她/他的未来生活又将何去何从?
3. 情感的归属。亲属作为幼童的监护人伴其成长,没有割裂儿童的血亲关系,但是却促使丧失父母的幼童失去重新拥有自己的父母和家庭的机会。无论是针对儿童心理学还是面对现实中成长的心路里程都将是她/他的一种缺失与遗憾。
法理中的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认可与监护职责的规范有详细的规定与说明,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选择的监护人能更好的执行监护职责,保障幼童的未来生活与利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 民 (自然人)第二节监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供大家参考如下) 如果监护人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监护职责,致使幼童或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威胁,也可以通过法律与法规维护和保障她/他的利益,制约与制裁监护人的行为。法理中所有的条款简单明了,一目了然,不用顾虑情理中错综复杂的人缘关系,更能保障未成年幼童的生活,维护其利益不被侵害!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原文网址http://baike.baidu.com/view/11570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原文网址: http://baike.baidu.com/view/49278.htm?func=retitle
1. 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能力直接影响幼童的日常行为与生活,监护人对幼童的言传身教是儿童成长的坐标与导航,监护人的品性对幼童早期的意识形态更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如果监护人的品性不端那么身边的幼童则更易沾染,长此以往,幼童很可能成为监护人品行的缩影。另外,监护人的抚养能力也直接影响其监护能力的执行,试问一个疲于解决自身温饱的人又怎能兼顾照料一名衣食住行需要依附于他/她的幼童?
2. 幼童的财产归属与监管透明。监护人对于属于幼童的财产有监管的职责,但觉不是拥有的资格。正因为监护人与幼童有亲属关系才更容易混淆概念。在两者没有利益冲突时,很难察觉它的重要性。但当幼童成年独立后,需要财产安身立命时,如果过往财产的使用没有透明化,没有相应的记录,她/他将如何追讨属于她/他的财产,她/他的未来生活又将何去何从?
3. 情感的归属。亲属作为幼童的监护人伴其成长,没有割裂儿童的血亲关系,但是却促使丧失父母的幼童失去重新拥有自己的父母和家庭的机会。无论是针对儿童心理学还是面对现实中成长的心路里程都将是她/他的一种缺失与遗憾。
法理中的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认可与监护职责的规范有详细的规定与说明,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选择的监护人能更好的执行监护职责,保障幼童的未来生活与利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 民 (自然人)第二节监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供大家参考如下) 如果监护人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监护职责,致使幼童或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威胁,也可以通过法律与法规维护和保障她/他的利益,制约与制裁监护人的行为。法理中所有的条款简单明了,一目了然,不用顾虑情理中错综复杂的人缘关系,更能保障未成年幼童的生活,维护其利益不被侵害!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原文网址http://baike.baidu.com/view/11570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原文网址: http://baike.baidu.com/view/49278.htm?func=re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