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和保护伞
我要控告黑恶势力刘美连和岚县公安局程秀明!岚县法院袁玉明! 岚县刘美连在岚县操纵着岚县公安局和岚县法院的两个执法部门的关键人物程秀明(时任岚县公安局经揁大队大队长),袁玉明(岚县法院东村法庭庭长),他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互相协作变本加利,利用手中权利合伙诈骗和坑害百姓。请往下看:
岚县公安局陈秀明与”地痞”刘美连互相勾结,非法撕毁了2009年11月30日有中间人刘斌和我及刘美连三人签字生效的结算凭证(协议书)。又将我儿子为父履行本协议付给了刘美连的10万元,非法划定为我爱人的诈骗脏款,凭刘美连的伪证(已在协议中作废了的条据)非法拘留我爱人长达21天,合伙诈骗我爱人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后,才放我爱人出了拘留所。
还原事实真像:
2009年11月30号 我与当事人刘美连在中间人吴辛平,张书清,张俊明,刘斌等人的见证下,(有证人证据证言)我和刘美连通过对帐,将2008年至2009年11月30日止的业务往来进行了一次性的总结算,并达成了有三方签字生效的唯一最终结算凭(协议书),总结算为:”我再付刘美连各种往来款共计40万元,并注明了2009年11月30日以前双方互打的的一切任何条据均已自动失效,本协议为最终协议!
我方尊重协议中的法律义务,并于2009年12月30日我将一份价值46万元的煤矿提货单抵押给了刘美连,2010年2月13日付了刘美连1万元(有银行付款凭证),2010年4月14日,我爱人和我儿子付给了刘美连10万元,有证据证明刘美连夫妇出据的收条证据,证明这10万元是覆行本协议书中的10万,而程秀明不顾这些法律依据,擅自将此款改为了我爱人的诈骗脏款!我爱人是否诈骗过刘美连?请往下看:
2008年10月16日 刘美连和我商量她出资50万元入股我在娄烦县东六度承包的洗煤厂。经我同意之后,刘美连将50万元的入股金存在了我爱人的卡上(有收款收据证明)。之后由于2008年11月份煤炭市场下滑,洗煤厂被迫停产。刘美连便和我商量退股退钱的事,通过协商双方同意将洗煤厂的库存原煤拉到太化洗煤厂煤场”先存后卖”。2009年1月9日我爱人和我去下元千峰路农行,从我爱人的卡上将刘美连打入她卡上的入股金退给了刘美连495000元(有我爱人银行卡转帐证据)。剩余5000元已在双方的总结算协议上结算在内。而陈秀明不顾这些法律依据认定我爱人诈骗了刘美连50万元,又擅自将我儿子打给刘美连履行本协议的10万元,改成了诈骗脏款,并撕毁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结算凭证)协议书,为他和刘美连共同诈骗我爱人扫清了道路。2011年7月程秀明以诈骗罪非法拘留我爱人长达21天,直至诈骗我爱人共计人民币50万元,才放我爱人出了拘留所。从此我爱人落下了晚上失眠不睡觉的病根子!
五年后的2016年刘美连的合作人变成了岚县法院东村法庭庭长袁玉明,身为岚县法院东村法庭庭长的袁玉明,合伙刘美连不顾党纪国法,违反办案程序,不公开原告代理人是本院法官陈少伟爸爸陈怀拴的事实,不认真履职,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庭审中不顾事实真象乱作为,成为地痞流氓的保护伞!事实如下:
刘美连起诉我的理由是我拒付2009年11月30日双方协议中的40万元,请看刘美连的(民事答辩状)。 而我有证据证明: 协议生效后的2009年12月30日,我将一份价值46万元的煤矿提货单抵押给了刘美连,2010年2月13日付了刘美连1万元(有银行付款凭证 ),2010年4月14日,我爱人和我儿子付给了刘美连10万元,刘美连夫妇在收条上已注明了此款是履行本协议的的10万元。而袁玉明法官不顾这些有力证据配合地痞刘美连的一言一行以原告伪证为依据,以法律手段让刘美连诈骗我40万元。袁玉明法官对刘美连在2011年伙同程秀明警官诬告陷害我爱人及擅自撕毁结算凭证(协议书),和非法拘留我爱人诈骗我爱人共计50万元的事实不依法取证,将关联的一个问题极端的分为两个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庭审中,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刘美连的伪证以身试法,作出了一个法官不应该做的无证辩护意见,而我方代理人的法律依据都视而不见全不采纳。他们无视国法!无道德底线为何能如此办案!
铁的证据证明程秀明,袁玉明刘美连一伙相互勾结为了多敲诈采用不实的事实和作伪证来达到目得!以上事实证据如有不实我愿承担法律责任。强力要求纪检监察,公安扫黑办为民做主,让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彻底告别人间!
控告人:闫三巴
电话:15103433527
2018年10月23日
我要控告黑恶势力刘美连和岚县公安局程秀明!岚县法院袁玉明! 岚县刘美连在岚县操纵着岚县公安局和岚县法院的两个执法部门的关键人物程秀明(时任岚县公安局经揁大队大队长),袁玉明(岚县法院东村法庭庭长),他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互相协作变本加利,利用手中权利合伙诈骗和坑害百姓。请往下看:
岚县公安局陈秀明与”地痞”刘美连互相勾结,非法撕毁了2009年11月30日有中间人刘斌和我及刘美连三人签字生效的结算凭证(协议书)。又将我儿子为父履行本协议付给了刘美连的10万元,非法划定为我爱人的诈骗脏款,凭刘美连的伪证(已在协议中作废了的条据)非法拘留我爱人长达21天,合伙诈骗我爱人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后,才放我爱人出了拘留所。
还原事实真像:
2009年11月30号 我与当事人刘美连在中间人吴辛平,张书清,张俊明,刘斌等人的见证下,(有证人证据证言)我和刘美连通过对帐,将2008年至2009年11月30日止的业务往来进行了一次性的总结算,并达成了有三方签字生效的唯一最终结算凭(协议书),总结算为:”我再付刘美连各种往来款共计40万元,并注明了2009年11月30日以前双方互打的的一切任何条据均已自动失效,本协议为最终协议!
我方尊重协议中的法律义务,并于2009年12月30日我将一份价值46万元的煤矿提货单抵押给了刘美连,2010年2月13日付了刘美连1万元(有银行付款凭证),2010年4月14日,我爱人和我儿子付给了刘美连10万元,有证据证明刘美连夫妇出据的收条证据,证明这10万元是覆行本协议书中的10万,而程秀明不顾这些法律依据,擅自将此款改为了我爱人的诈骗脏款!我爱人是否诈骗过刘美连?请往下看:
2008年10月16日 刘美连和我商量她出资50万元入股我在娄烦县东六度承包的洗煤厂。经我同意之后,刘美连将50万元的入股金存在了我爱人的卡上(有收款收据证明)。之后由于2008年11月份煤炭市场下滑,洗煤厂被迫停产。刘美连便和我商量退股退钱的事,通过协商双方同意将洗煤厂的库存原煤拉到太化洗煤厂煤场”先存后卖”。2009年1月9日我爱人和我去下元千峰路农行,从我爱人的卡上将刘美连打入她卡上的入股金退给了刘美连495000元(有我爱人银行卡转帐证据)。剩余5000元已在双方的总结算协议上结算在内。而陈秀明不顾这些法律依据认定我爱人诈骗了刘美连50万元,又擅自将我儿子打给刘美连履行本协议的10万元,改成了诈骗脏款,并撕毁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结算凭证)协议书,为他和刘美连共同诈骗我爱人扫清了道路。2011年7月程秀明以诈骗罪非法拘留我爱人长达21天,直至诈骗我爱人共计人民币50万元,才放我爱人出了拘留所。从此我爱人落下了晚上失眠不睡觉的病根子!
五年后的2016年刘美连的合作人变成了岚县法院东村法庭庭长袁玉明,身为岚县法院东村法庭庭长的袁玉明,合伙刘美连不顾党纪国法,违反办案程序,不公开原告代理人是本院法官陈少伟爸爸陈怀拴的事实,不认真履职,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庭审中不顾事实真象乱作为,成为地痞流氓的保护伞!事实如下:
刘美连起诉我的理由是我拒付2009年11月30日双方协议中的40万元,请看刘美连的(民事答辩状)。 而我有证据证明: 协议生效后的2009年12月30日,我将一份价值46万元的煤矿提货单抵押给了刘美连,2010年2月13日付了刘美连1万元(有银行付款凭证 ),2010年4月14日,我爱人和我儿子付给了刘美连10万元,刘美连夫妇在收条上已注明了此款是履行本协议的的10万元。而袁玉明法官不顾这些有力证据配合地痞刘美连的一言一行以原告伪证为依据,以法律手段让刘美连诈骗我40万元。袁玉明法官对刘美连在2011年伙同程秀明警官诬告陷害我爱人及擅自撕毁结算凭证(协议书),和非法拘留我爱人诈骗我爱人共计50万元的事实不依法取证,将关联的一个问题极端的分为两个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庭审中,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刘美连的伪证以身试法,作出了一个法官不应该做的无证辩护意见,而我方代理人的法律依据都视而不见全不采纳。他们无视国法!无道德底线为何能如此办案!
铁的证据证明程秀明,袁玉明刘美连一伙相互勾结为了多敲诈采用不实的事实和作伪证来达到目得!以上事实证据如有不实我愿承担法律责任。强力要求纪检监察,公安扫黑办为民做主,让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彻底告别人间!
控告人:闫三巴
电话:15103433527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