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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通事故死亡索赔竟然要做三份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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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通事故死亡索赔竟然要做三份亲子鉴定,你听说过吗?
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要依据三份亲子鉴定意见书才确定适合的原告,死者的 " 丈夫 " 却未能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这是怎么一回事?

2018年4月19日深夜,常某驾驶小轿车在马路上超速行驶,突然撞倒骑电瓶车横穿马路的女子叶某,致叶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常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且超速行驶,叶某驾驶电瓶车横穿道路,但未下车从人行横道上推行,所以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情发生后,叶某的父亲老叶和母亲朱某、丈夫郭某、不足2岁的女儿小郭作为原告,将常某和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余万元。
然而,承办法官在审查四原告的立案材料时却发现,对母亲朱某、丈夫郭某和女儿小郭的身份无法确认。原来,叶某生前与其父亲老叶、爷爷在同一个家庭户口上,户口本上并没有其母亲朱某的身份信息;小郭也与其父亲郭某一同落户在其爷爷的家庭户上,户口本上也没有其母亲叶某的身份信息,而且郭某也提供不了他和叶某的结婚证。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法院调查后获悉,叶某与郭某、叶某的母亲朱某与父亲老叶,这两对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都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过后也没有领取结婚证,子女都跟着父亲落户在爷爷的家庭户之下。
经承办法官要求,四名原告至鉴定机构做了三份鉴定,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结果如下:(1)郭某为小郭的生物学父亲,(2)叶某是小郭的生物学母亲,(3)老叶和朱某是叶某的生物学父母。

结合户口登记情况及鉴定结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老叶、朱某和小郭与死者叶某系近亲属关系,其三人有权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常某和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郭某与死者叶某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所以郭某只能作为小郭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而无法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最终,根据三原告的实际损失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给三名原告关于死者叶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万余元。


1楼2018-11-05 10:19回复
    山东的威海华康司法鉴定所做的挺专业的


    3楼2018-11-27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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