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改革!!林业职工的噩梦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八个国有林厂3000多名职工的林业改革
文件提出以“工资田”“人口地”安置部分职工,以公益林管护方式安置部分职工,这种方式我们全体职工不能接受。
事实:我厂的耕地一部分是采伐后没有更新的采伐迹地,一部分耕地就是毁林开荒无立木林地,
反对依据
1: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2:中央2015.6号文件,内党发2015.23文件明确指出“严禁将林地转为非林地”
3:2015.6.9国家林业局张建龙讲话“不能存在工资田人口田了”。
4:“人口田”“工资田”一年的收入有时连缴纳各人承担的养老金都不够,基本生活根本无法保障。
5:兴安盟科右中旗,赤峰阿鲁科尔沁旗再改革中全员事业编安置职工,也是依据中央2015.6内蒙古2015.23文件进行的,与我旗安置办法相比职工无法接受。
6:林业职工是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人,在各林场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不安置职工上岗,而把职工定性为“富余职工”,却以森林管护人员的身份安置职工上岗,工资每年一万元,这样的目的就是不让职工以工人的身份上岗,来减少地方财政的压力,而直接把压力施加给林业职工,这种为牺牲林业职工利益而安置的方式也是对林业职工身份的否定。是对这次改革极不负责任的体现!广大林业职工无法接受。也不可能接受!!
二:面对社会招聘“空缺”人员我们全体职工不能接受。
反对依据:实上林场职工都是有编制的工人,根本没有空缺编制,是大量富余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是对林业工人身份的否定,也是对林业工人几十年工作成果的否认,也是违背2815.6号文件“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裕职工”精神,是地方政府对国家林改政策的错误理解,是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
三:养老问题
1:我旗林场全部定性为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却把职工定性为企业职工,这是我们全体职工不能接受的。
反对依居:林场原本就是事业单位我们缴纳的养老保险也一直按事业单位缴纳,改革后已经定性为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作为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应当享受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待遇。在左政2018.50文件中,将退休的18 人也是按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进行理顺的,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全场退休、未退休职工要求享受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待遇。
2:根据养老保险法第10条规定,要求林场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同时要求在改革完毕后,职工为林场代缴的部分养老保险金立即返还给职工。由于林场拖欠养老保险而产生的滞纳金由林场承担。
综合以上因素,林业职工在这次改革中,生产生活方式没有改变,依旧靠毁林开垦维持生计,职工的身份没有得到准确定位,依旧是不工不农,不事不企,职工应得到的待遇没有得到,这是极其不公平、不公正的,这样的改革只不过是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改革任务给我们扣上了改革的帽子而已,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改革内容,这样的改革是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我们全体职工无法接收也不能接受!!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八个国有林厂3000多名职工的林业改革
文件提出以“工资田”“人口地”安置部分职工,以公益林管护方式安置部分职工,这种方式我们全体职工不能接受。
事实:我厂的耕地一部分是采伐后没有更新的采伐迹地,一部分耕地就是毁林开荒无立木林地,
反对依据
1: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2:中央2015.6号文件,内党发2015.23文件明确指出“严禁将林地转为非林地”
3:2015.6.9国家林业局张建龙讲话“不能存在工资田人口田了”。
4:“人口田”“工资田”一年的收入有时连缴纳各人承担的养老金都不够,基本生活根本无法保障。
5:兴安盟科右中旗,赤峰阿鲁科尔沁旗再改革中全员事业编安置职工,也是依据中央2015.6内蒙古2015.23文件进行的,与我旗安置办法相比职工无法接受。
6:林业职工是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人,在各林场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不安置职工上岗,而把职工定性为“富余职工”,却以森林管护人员的身份安置职工上岗,工资每年一万元,这样的目的就是不让职工以工人的身份上岗,来减少地方财政的压力,而直接把压力施加给林业职工,这种为牺牲林业职工利益而安置的方式也是对林业职工身份的否定。是对这次改革极不负责任的体现!广大林业职工无法接受。也不可能接受!!
二:面对社会招聘“空缺”人员我们全体职工不能接受。
反对依据:实上林场职工都是有编制的工人,根本没有空缺编制,是大量富余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是对林业工人身份的否定,也是对林业工人几十年工作成果的否认,也是违背2815.6号文件“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裕职工”精神,是地方政府对国家林改政策的错误理解,是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
三:养老问题
1:我旗林场全部定性为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却把职工定性为企业职工,这是我们全体职工不能接受的。
反对依居:林场原本就是事业单位我们缴纳的养老保险也一直按事业单位缴纳,改革后已经定性为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作为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应当享受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待遇。在左政2018.50文件中,将退休的18 人也是按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进行理顺的,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全场退休、未退休职工要求享受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待遇。
2:根据养老保险法第10条规定,要求林场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同时要求在改革完毕后,职工为林场代缴的部分养老保险金立即返还给职工。由于林场拖欠养老保险而产生的滞纳金由林场承担。
综合以上因素,林业职工在这次改革中,生产生活方式没有改变,依旧靠毁林开垦维持生计,职工的身份没有得到准确定位,依旧是不工不农,不事不企,职工应得到的待遇没有得到,这是极其不公平、不公正的,这样的改革只不过是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改革任务给我们扣上了改革的帽子而已,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改革内容,这样的改革是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我们全体职工无法接收也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