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债人条例》的定义,“放债人”指任何经营贷款业务或宣传、宣布或以任何方式显示自己从事该类业务的人。有别于银行或金融机构,香港放债人并不吸收公众存款,仅经营提供担保贷款及无担保贷款的放债业务,例如:(1)个人及商业信贷;(2)按揭;(3)汽车,文仪,重型机器,工厂租赁;(4)信用卡融资,期票及发单贴现;(5 )中小型企业贷款;( 6 )有抵押贷款及( 7 )银团借贷等。
尽管放债人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业务空间局限较多,但经多年的发展,香港的放债人业务体系逐步完备,并对香港经济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过去五年间,香港的持牌放债人人数一直稳定增长,保持着大约每年增长100多位的趋势。截至2015年,香港已有1605名持牌放债人。近年由于热钱涌入香港,市场资金充裕,更多公司希望开拓放债业务,不少公司亦希望申请取得放债人牌照。
在香港从事放债业务,必须持有牌照。牌照有效期为12个月,到期必须申请续牌。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经营放债人业务,即属违法。牌照法庭、公司注册处和香港警务处为三大牌照监管当局。警务处负责审查牌照申请,调查有关放债人的投诉,並执行《放债人条例》;公司注册处负责处理牌照申请,并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牌照法庭负责就牌照申请作出裁定及发出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