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道多,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叶寨村华庄187号。15936419294
被举报人: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
举报人华道多于2018年8月10日以邮件号1031313468426的邮件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实名举报控告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挪用公款冒名顶替(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书面材料。你院告知举报人该举报控告书由河南省高院转至南阳中院纪委监察室。至今南阳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组不作调查、不作处理,不作回复,至今超过3个月不立案、不出具书面答复属纵容包庇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
举报控告诉求:
1.严惩被举报人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款等财产来源不明款冒名顶替未执行卧龙区法院(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严惩2017年3月15日举报人华道多在潦河法庭承办人吕民革故意殴打受伤(喉挫伤)违法行为,并追究其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15日举报人华道多在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督促继续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执行案件时突然被潦河法庭工作人员及承办人吕民革故意殴打受伤后伤者华道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伤者华道多即刻到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治伤。证实2017年3月15日举报人华道多在潦河法庭受到潦河法庭工作人员及承办人吕民革非法侵害受伤事实。
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出具青公青(二)受案字[2017](10100号)受案回执并对该案调查时;
曾松询问笔录时间:2017年3月16日11时06分至2017年3月16日11时41分地点: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二大队询问室:该询问笔录第2页:曾松目击吕民革问华道多你的执行款2万元已经执行回来了,法院多次通知你来领取,你拒不领取,华道多说2万元不够,不能结案要求继续执行。(光盘)
吕民革询问笔录时间:2017年3月27日16时35分至2017年3月27日17时06分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二大队询问室,该询问笔录第2页全部内容吕民革对华道多说:我们院里给你执行19000元,已执结了,不在继续执行了,以前通知你了,你在不领取,我们院就依法提存了。(光盘)
华道多报案询问笔录时间:2017年3月15日17时05分至2017年3月15日17时44分地点: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二大队询问室,该询问笔录第2页我要求法院继续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执行案件。(光盘)
曾松的询问笔录的(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20000元与吕民革询问笔录的(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19000元事实不符,互相矛盾,互有冲突。证实被举报人吕民革向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虚假(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19000元属事实。
吕民革询问笔录证实: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按手印称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实际执行款为19000元后已执结案,吕民革按手印明确表示不在继续执行。
卧龙区法院执行局于2018年8月1日突然告知华道多该案实际执行款为30420多元与被举报人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实际执行款为19000元事实不符、互有冲突。互相矛盾。平白无故比被举报人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坦承(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19000元基础上多出1万多元执行款的合法来源无法做出情况书面说明。至今(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案卷中也没有被执行人李梅月调查笔录记录予以证实。2018年8月初华道多当面询问被执行人李梅月及被执行人家属后被告知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从2017年3月15日至今没有对被执行人李梅月采取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证实该案多出1万多元部分执行款不是被执行人李梅月的。
举报人华道多于2018年8月10日以邮件号1031313468426邮件向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室实名控告被举报人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挪用公款冒名顶替未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书面材料(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光盘和违法书面材料)事实。你院告知举报人的实名举报控告书由河南省高院转至南阳中院纪委监察室。南阳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对举报人控告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超过3个月不作调查、不作回复属纵容包庇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变相剥夺华道多检举控告权。让全国人民站出来举报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吕民革挪用公款冒名顶替未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08号案件的执行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举报人: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
举报人华道多于2018年8月10日以邮件号1031313468426的邮件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实名举报控告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挪用公款冒名顶替(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书面材料。你院告知举报人该举报控告书由河南省高院转至南阳中院纪委监察室。至今南阳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组不作调查、不作处理,不作回复,至今超过3个月不立案、不出具书面答复属纵容包庇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
举报控告诉求:
1.严惩被举报人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款等财产来源不明款冒名顶替未执行卧龙区法院(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严惩2017年3月15日举报人华道多在潦河法庭承办人吕民革故意殴打受伤(喉挫伤)违法行为,并追究其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15日举报人华道多在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督促继续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执行案件时突然被潦河法庭工作人员及承办人吕民革故意殴打受伤后伤者华道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伤者华道多即刻到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治伤。证实2017年3月15日举报人华道多在潦河法庭受到潦河法庭工作人员及承办人吕民革非法侵害受伤事实。
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出具青公青(二)受案字[2017](10100号)受案回执并对该案调查时;
曾松询问笔录时间:2017年3月16日11时06分至2017年3月16日11时41分地点: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二大队询问室:该询问笔录第2页:曾松目击吕民革问华道多你的执行款2万元已经执行回来了,法院多次通知你来领取,你拒不领取,华道多说2万元不够,不能结案要求继续执行。(光盘)
吕民革询问笔录时间:2017年3月27日16时35分至2017年3月27日17时06分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二大队询问室,该询问笔录第2页全部内容吕民革对华道多说:我们院里给你执行19000元,已执结了,不在继续执行了,以前通知你了,你在不领取,我们院就依法提存了。(光盘)
华道多报案询问笔录时间:2017年3月15日17时05分至2017年3月15日17时44分地点: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二大队询问室,该询问笔录第2页我要求法院继续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执行案件。(光盘)
曾松的询问笔录的(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20000元与吕民革询问笔录的(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19000元事实不符,互相矛盾,互有冲突。证实被举报人吕民革向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虚假(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19000元属事实。
吕民革询问笔录证实: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按手印称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实际执行款为19000元后已执结案,吕民革按手印明确表示不在继续执行。
卧龙区法院执行局于2018年8月1日突然告知华道多该案实际执行款为30420多元与被举报人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实际执行款为19000元事实不符、互有冲突。互相矛盾。平白无故比被举报人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坦承(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19000元基础上多出1万多元执行款的合法来源无法做出情况书面说明。至今(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案卷中也没有被执行人李梅月调查笔录记录予以证实。2018年8月初华道多当面询问被执行人李梅月及被执行人家属后被告知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从2017年3月15日至今没有对被执行人李梅月采取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证实该案多出1万多元部分执行款不是被执行人李梅月的。
举报人华道多于2018年8月10日以邮件号1031313468426邮件向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室实名控告被举报人潦河法庭及承办人吕民革挪用公款冒名顶替未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第08号案件的执行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书面材料(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光盘和违法书面材料)事实。你院告知举报人的实名举报控告书由河南省高院转至南阳中院纪委监察室。南阳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对举报人控告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超过3个月不作调查、不作回复属纵容包庇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变相剥夺华道多检举控告权。让全国人民站出来举报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吕民革挪用公款冒名顶替未执行2011宛龙潦民执字08号案件的执行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