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5年内购买其他住房后原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回购)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
情况是这样的,我是申请人代表,我老婆和母亲是共同申请人,现在我来贷款这套经适房,产证只写我母亲一个人,我和我老婆算同住人吗?如果不算的话,是不是我就能把老房子卖了,由我老婆贷款再换一套大的房子,可以这样操作吗?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
情况是这样的,我是申请人代表,我老婆和母亲是共同申请人,现在我来贷款这套经适房,产证只写我母亲一个人,我和我老婆算同住人吗?如果不算的话,是不是我就能把老房子卖了,由我老婆贷款再换一套大的房子,可以这样操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