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网报道, “包工头”丁某请工人们聚餐,自己喝多酒后驾车撞上隔离带导致身亡,为此,同桌就餐人凌某等人被告上法庭。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凌某一次性赔偿丁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609.42 元。其他四名同桌就餐人员此前已与丁某亲属达成和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常年带领数十位工人干活,2017年10 月26 日晚上,为了犒劳工人们,丁某邀请被告凌某、任某等5 人在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某小餐馆聚餐。席间,丁某等人饮用了白酒。就餐后,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肥西县创新大道碰撞到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头部等多部位严重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系处于醉酒状态。
事故发生后,丁某的亲属将凌某等人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任某等四人与丁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2018 年6 月26日,丁某亲属向法院提出撤回对任某等四人的诉讼。但凌某一直未与丁某亲属达成和解。
在庭审中,凌某等人主张,他们看到丁某饮酒后,特地将其送到住处,还聊了会儿天才离开,已经完成了护送义务,至于丁某后来驾车出去,是其个人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应由丁某自行承担责任,不应让同桌人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等人与丁某在一起聚餐,餐后对于饮酒的丁某,应尽到提醒、护送等照顾义务。然而,从法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看,被告凌某等五人没有联系丁某亲属告知其饮酒情况,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受害人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认识到醉酒驾车的违法性与可能带来的危险,但其仍然实施以上行为,应对自身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凌某等人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程序、损害原因,法院酌定被告凌某等五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每人承担2%。凌某答辩称已护送丁某回到其租房处的意见,因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认定此待证事实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常年带领数十位工人干活,2017年10 月26 日晚上,为了犒劳工人们,丁某邀请被告凌某、任某等5 人在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某小餐馆聚餐。席间,丁某等人饮用了白酒。就餐后,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肥西县创新大道碰撞到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头部等多部位严重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系处于醉酒状态。
事故发生后,丁某的亲属将凌某等人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任某等四人与丁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2018 年6 月26日,丁某亲属向法院提出撤回对任某等四人的诉讼。但凌某一直未与丁某亲属达成和解。
在庭审中,凌某等人主张,他们看到丁某饮酒后,特地将其送到住处,还聊了会儿天才离开,已经完成了护送义务,至于丁某后来驾车出去,是其个人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应由丁某自行承担责任,不应让同桌人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等人与丁某在一起聚餐,餐后对于饮酒的丁某,应尽到提醒、护送等照顾义务。然而,从法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看,被告凌某等五人没有联系丁某亲属告知其饮酒情况,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受害人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认识到醉酒驾车的违法性与可能带来的危险,但其仍然实施以上行为,应对自身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凌某等人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程序、损害原因,法院酌定被告凌某等五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每人承担2%。凌某答辩称已护送丁某回到其租房处的意见,因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认定此待证事实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