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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我特别想知道,这俩二透顶的玩意儿自导自演的这出戏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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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总 有好消息吗


来自手机贴吧17楼2018-12-28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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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出来,这辈子吃牢饭


    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8-12-28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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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的俩二货


      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8-12-2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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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起来


        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18-12-2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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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蛆斗没见过,只见过杀猪


          来自手机贴吧21楼2018-12-2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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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文山,张捷这两个**种,你们做这种昧良心的事,伤害了广大的聚粉,你们一定会不得好死,还会祸害你们的家人!


            来自iPhone客户端22楼2018-12-2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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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子绝孙 这两个


              来自Android客户端23楼2018-12-2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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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猪狗不如的两个杂碎


                来自Android客户端24楼2018-12-2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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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重庆来自Android客户端27楼2018-12-2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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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轰🐶了啊!


                    来自Android客户端28楼2018-12-28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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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7日,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某甲等6人从事网络有偿删帖等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甲等6人1—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70万不等罚金。各被告人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至此,四川省首例“网络水军”案一审宣判完结。

                      四川首例“网络水军”案进行一审宣判现场。
                        “水军行踪神秘” 单起作案金额高达10万元以上
                        据悉,2017年5月,公安部发现有叙永籍人员在互联网上从事“网络水军”活动,并将线索下发至泸州市公安局,市局将该指令通报叙永县公安局。叙永县立案侦查过程中,发现叙永县县城、水潦彝族乡、观兴镇存在一个水军团伙,属于家属式成员构成方式,互相之间是亲戚关系。成员平日出行以宝马车代步,在叙永县城和乡镇四处购买房产藏匿;部分成员留在老家,另一部分成员行踪不定,来往成都、重庆等异地进行业务接洽。
                        今年11月29日,叙永县公安局官方发布破获一起“网络水军”团伙案,该案属四川省首例。
                        8月22日,该起“网络水军”非法经营案在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2月27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网络水军”团伙涉案6人,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水军作案方式隐秘,其中有偿删帖的“洗白”服务,单起作案金额高达10万元以上。
                        经叙永县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袁某甲自2012年起在广东省佛山市从事网络有偿发帖、删帖业务,并指导其弟被告人袁某乙等人从事网络有偿发帖、删帖业务。2015年以来,袁某甲多次联系已离职的西安华商网络传媒公司华商网(以下简称华商网)编辑被告人周某利对该网部分信息进行删除,被告人周某利便找到已离职的原同事被告人王某涛进行删除,因离职丧失删帖权限,被告人王某涛又找到华商网技术人员张某帮忙删帖。2013年8月左右,被告人袁某乙从广东省佛山市被告人袁某甲处返回四川省叙永县,自己从事有偿删帖业务。2014年7月,被告人袁某乙与被告人胡某美结婚,婚后两人共同从事删帖业务。其间,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胡某美多次接受删帖中介被告人叶某新等人的委托为其删帖。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胡某美、叶某新接受他人有偿删帖委托后,一是直接通过网站公布的申诉渠道申诉删帖;二是直接联系网站的编辑删帖,向对方提供报酬;三是找其他的删帖中介删帖,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胡某美、叶某新等人在从事网络有偿删帖过程中,均使用支付宝进行删帖往来结算。

                      叙永县人民法院对四川首例“网络水军”案进行一审宣判,法官当庭进行宣判
                        一审判决 第一被告人员获刑六年
                        叙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胡某美、叶某新、周某利、王某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被告人袁某乙、胡某美系共同犯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六名被告人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成立,叙永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据叙永县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张勇介绍,被告人袁某乙、胡某美的辩护人均辩称袁某乙、胡某美系初犯,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新、周某利、王某涛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利、王某涛积极退缴赃款,被告人袁某甲系初犯,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胡某美、叶某新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周某利、王某涛属于非法经营 “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叶某新、周某利、王某涛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利、王某涛积极退缴赃款,被告人袁某甲系初犯,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叙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依法判决。
                        被告人袁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袁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胡某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周某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胡某美、叶某新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利、王某涛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叙永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阅读874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29楼2018-12-2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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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楼,这就是你的最终结果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30楼2018-12-2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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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楼,那张照片和你有啥关系?你急啥?你那带着骚味的马马牌尾巴露出来了啊!还是,你,那傻马,味道的。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33楼2018-12-2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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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楼**,你快去肯求吧!你看看执法部门能不能实现你这**式的想法


                            来自Android客户端34楼2018-12-2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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