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信息产业部关 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第二条”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 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第四条"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