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初衷源于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制度,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稳定性较差。在实践中,存在专利权人轻率行使专利权,导致自己、他人及社会的资源浪费的情形。同时,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方往往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由于还有后续的两审司法程序,审查周期较长,相应延长了专利侵权程序。为消除上述弊端,在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中设立了外观设计的评价报告制度,内容涉及除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权利冲突之外的所有无效宣告理由。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就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