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按照沧州市政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划定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和时间。我市城区新石碑河以南、朔黄铁路以北、海华大街以东、津汕高速以西合围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均有权向公安、安监、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按职责权限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禁售、禁放规定,为提升全市空气质量,营造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做出贡献。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禁售、禁放区域和时间。我市城区新石碑河以南、朔黄铁路以北、海华大街以东、津汕高速以西合围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均有权向公安、安监、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按职责权限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禁售、禁放规定,为提升全市空气质量,营造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做出贡献。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