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真能避债避税吗?最近经常有网友来咨询这个问题,今天黄姐就给大家讲解下。
我们首先了解下保险的避税功能,目前涉及到避税的我们比较常用的也就是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8】546号》文件,对保险公司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万能账户价值等,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也就是说,分红型、万能型及投连型保险的红利、利息及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保险收益和保险理赔金是不同的,前者指的是投保人获得的保单红利或投资收益;后者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的理赔金,这部分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遗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关于保险与遗产税的问题大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被保险人为被继承人(就是死者),若受益人为指定则不计入遗产税;若受益人为为法定则计入遗产税。
2.被保险人为被继承人(就是死者),在死亡前被保险人曾申领过保险金则申领的保险金需计入遗产税。
其次,我们来看看保险的避债功能。
1、《保险法》(新版)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2、《合同法》
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资金账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条款举例解读:如果李明欠了单位(或个人)3万元钱到期了不还,对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单位的名义代位行使对李明的债权,单位不能代位行使专属于李明自身的债权。其中包括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相比“避税”功能,保险的“避债”功能更能引人关注。部分保险营销员打出保险能“欠债不还”的口号,将保险的“避债”功能夸大。
根据目前我国《合同法》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等都会被冻结,唯有人寿保单不被冻结(前提:投保保费为合法所得);债权人也无权要求人寿保险的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也就是说,债权人是不能拿债务人的保险来抵债的,法院也不能这样处理。基于该法规,投保人可利用人寿保险实现财富保全,合理避债。”除非是当事人自愿用人寿保险来偿还债务,否则,即使是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
保单避债避税只有按合法程序操作才能实现。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比如,买保险的钱是非法所得,或者有非法转移财产、涉嫌用保险洗钱等,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某些保险的红利有理财功能,与保险受益金有性质差异,也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法院追缴用来抵债。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条法律讲的是不能非法干涉理赔,但合法干涉不在范围之内,而且保险金进入个人账户时(银行账户),不再受到该法律保护,该还债的依旧要还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对保险资产的保护表现在:当你的保险资产(年金、受益金等)在保险公司未发生理赔或者给付的时候,债权人不得向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也不能非法干涉理赔。
但是,人寿保险受益金领取的时效最长为五年,如果五年之内债务仍然没有消灭,那么,受益金依然保不住,而且受益人还要承担五年之内可能因证据灭失造
成的理赔风险。
以上就是黄姐今天的分享,希望能解决大家的疑问。
我们首先了解下保险的避税功能,目前涉及到避税的我们比较常用的也就是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8】546号》文件,对保险公司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万能账户价值等,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也就是说,分红型、万能型及投连型保险的红利、利息及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保险收益和保险理赔金是不同的,前者指的是投保人获得的保单红利或投资收益;后者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的理赔金,这部分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遗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关于保险与遗产税的问题大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被保险人为被继承人(就是死者),若受益人为指定则不计入遗产税;若受益人为为法定则计入遗产税。
2.被保险人为被继承人(就是死者),在死亡前被保险人曾申领过保险金则申领的保险金需计入遗产税。
其次,我们来看看保险的避债功能。
1、《保险法》(新版)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2、《合同法》
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资金账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条款举例解读:如果李明欠了单位(或个人)3万元钱到期了不还,对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单位的名义代位行使对李明的债权,单位不能代位行使专属于李明自身的债权。其中包括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相比“避税”功能,保险的“避债”功能更能引人关注。部分保险营销员打出保险能“欠债不还”的口号,将保险的“避债”功能夸大。
根据目前我国《合同法》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等都会被冻结,唯有人寿保单不被冻结(前提:投保保费为合法所得);债权人也无权要求人寿保险的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也就是说,债权人是不能拿债务人的保险来抵债的,法院也不能这样处理。基于该法规,投保人可利用人寿保险实现财富保全,合理避债。”除非是当事人自愿用人寿保险来偿还债务,否则,即使是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
保单避债避税只有按合法程序操作才能实现。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比如,买保险的钱是非法所得,或者有非法转移财产、涉嫌用保险洗钱等,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某些保险的红利有理财功能,与保险受益金有性质差异,也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法院追缴用来抵债。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条法律讲的是不能非法干涉理赔,但合法干涉不在范围之内,而且保险金进入个人账户时(银行账户),不再受到该法律保护,该还债的依旧要还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对保险资产的保护表现在:当你的保险资产(年金、受益金等)在保险公司未发生理赔或者给付的时候,债权人不得向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也不能非法干涉理赔。
但是,人寿保险受益金领取的时效最长为五年,如果五年之内债务仍然没有消灭,那么,受益金依然保不住,而且受益人还要承担五年之内可能因证据灭失造
成的理赔风险。
以上就是黄姐今天的分享,希望能解决大家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