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物业管理公司电工。2017年7月23日,李某在物业处工作时,使用同事张某的私人电风扇用于配电房断路器扇风降温,导致张某不满,后张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致李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眶内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颅脑闭合性损伤。2018年5月31日,李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出院记录、收入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法律评析】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该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履行职责发生争议时,职工应该以恢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状态为目的,并以适度的方法和手段达到目的,行为不应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本案中李某与同事张某之间打斗系双方个人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行为。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方式来解决,李某采取非正当的暴力方式履职,不但违背了劳动纪律,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行为,其所受伤害与正当履职受到暴力伤害有本质区别。
【法律评析】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该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履行职责发生争议时,职工应该以恢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状态为目的,并以适度的方法和手段达到目的,行为不应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本案中李某与同事张某之间打斗系双方个人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行为。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方式来解决,李某采取非正当的暴力方式履职,不但违背了劳动纪律,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行为,其所受伤害与正当履职受到暴力伤害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