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勇一审被铜陵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胡瑾律师为李勇做二审辩护
被告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河北省行唐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路**栋**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栋**室。被告人李勇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3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2年9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铜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勇、陈胜国、姚国强、贾婷、陈旭东、方静、李二久、阮运华、陶玉考、熊善海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明涉嫌窝藏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铜陵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铜陵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李勇、陈胜国、姚国强、贾婷、陈旭东、方静、李二久、阮运华、陶玉考、熊善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1月3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勇、陈胜国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1.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勇采取指使被告人陈胜国开车从池州将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铜陵的宾馆房间,并将房卡放在前台离开后,由李勇电话告知被告人姚国强放置甲基苯丙胺的位置并由姚国强自行取货的方式,以120元/克或者150元/克的价格,共计13次向姚国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540 克,姚国强共计支付毒资人民币231000元。
2.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李勇与被告人姚国强约定在铜陵市**牛排馆交易毒品后,姚国强让被告人陈旭东骑车载其前往,被告人李勇开车将40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送至**牛排馆交付给姚国强后,姚国强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香烟盒交由陈旭东让其带走。
3.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李勇与被告人姚国强商定以90元/克的价格向其出售甲基苯丙胺400克后,安排被告人陈胜国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牛皮纸茶叶袋从池州送至铜陵。当晚23时许,陈胜国驾车到铜陵市**宾馆,将牛皮纸茶叶袋藏于该宾馆**房间电视机后面,并将房卡放于前台后将房号电话告知李勇。李勇将放置甲基苯丙胺的宾馆房号及位置电话告知姚国强,姚国强遂安排被告人贾婷前往取货,在贾婷取货并走出房间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现场缴获牛皮纸茶叶袋内共装有400.1克甲基苯丙胺、5克大麻烟、2.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4.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李勇通过杨某某(已判刑)向被告人姚国强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共计150克。
(1)姚国强以150元/克的价格将毒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杨某某,由杨某某乘坐被告人李二久的出租车去池州从李勇处购买约50克甲基苯丙胺,并将毒资现金支付给李勇后,乘坐李二久的出租车返回铜陵市**宾馆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姚国强。
(2)姚国强以120元/克的价格将毒资现金支付给杨某某,由杨某某乘坐李二久的出租车去池州从李勇处购买约100克甲基苯丙胺,并将毒资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李勇后,杨某某将其中约6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李二久开车带回铜陵交给姚国强。
5.2014年3月9日,被告人陈胜国在池州以120元/克的价格将85.3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方某某(已判刑),后由方某某将这些毒品带到宣城市区贩卖给巫某某,并将毒资10000元存入陈胜国的银行账户,后方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河北省行唐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路**栋**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栋**室。被告人李勇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3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2年9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铜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勇、陈胜国、姚国强、贾婷、陈旭东、方静、李二久、阮运华、陶玉考、熊善海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明涉嫌窝藏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铜陵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铜陵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李勇、陈胜国、姚国强、贾婷、陈旭东、方静、李二久、阮运华、陶玉考、熊善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1月3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勇、陈胜国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1.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勇采取指使被告人陈胜国开车从池州将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铜陵的宾馆房间,并将房卡放在前台离开后,由李勇电话告知被告人姚国强放置甲基苯丙胺的位置并由姚国强自行取货的方式,以120元/克或者150元/克的价格,共计13次向姚国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540 克,姚国强共计支付毒资人民币231000元。
2.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李勇与被告人姚国强约定在铜陵市**牛排馆交易毒品后,姚国强让被告人陈旭东骑车载其前往,被告人李勇开车将40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送至**牛排馆交付给姚国强后,姚国强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香烟盒交由陈旭东让其带走。
3.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李勇与被告人姚国强商定以90元/克的价格向其出售甲基苯丙胺400克后,安排被告人陈胜国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牛皮纸茶叶袋从池州送至铜陵。当晚23时许,陈胜国驾车到铜陵市**宾馆,将牛皮纸茶叶袋藏于该宾馆**房间电视机后面,并将房卡放于前台后将房号电话告知李勇。李勇将放置甲基苯丙胺的宾馆房号及位置电话告知姚国强,姚国强遂安排被告人贾婷前往取货,在贾婷取货并走出房间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现场缴获牛皮纸茶叶袋内共装有400.1克甲基苯丙胺、5克大麻烟、2.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4.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李勇通过杨某某(已判刑)向被告人姚国强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共计150克。
(1)姚国强以150元/克的价格将毒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杨某某,由杨某某乘坐被告人李二久的出租车去池州从李勇处购买约50克甲基苯丙胺,并将毒资现金支付给李勇后,乘坐李二久的出租车返回铜陵市**宾馆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姚国强。
(2)姚国强以120元/克的价格将毒资现金支付给杨某某,由杨某某乘坐李二久的出租车去池州从李勇处购买约100克甲基苯丙胺,并将毒资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李勇后,杨某某将其中约6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李二久开车带回铜陵交给姚国强。
5.2014年3月9日,被告人陈胜国在池州以120元/克的价格将85.3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方某某(已判刑),后由方某某将这些毒品带到宣城市区贩卖给巫某某,并将毒资10000元存入陈胜国的银行账户,后方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