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签订总承包合同的时候,规定以某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某期《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为基期指导价。当然因为市场变动,浮动超过基期价格的5%时,对超过部分做出调整。然而,现在有个极其严峻的问题,我们在采购钢轨的时候发现《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内并未包含铁路钢轨,而《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上反映的是铁路局集采价格(相当于极其优惠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差别约2000元/吨。本来我们想和业主协商,采取合同变更的方式,但我们想到该行为并不严谨,有“涉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嫌疑。请各路大神支支招,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吗?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