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桥上被男子强奸,采正当防卫把男子踢下水,男子不会游泳大呼救命,女子抛下绳子欲救男子上岸,在男子快上岸时由于恐惧放弃救助致使男子落入水中溺水死亡。这种情况下女子应该判什么罪。
按理说前半段都是正当防卫,不救的话甚至不用判刑,但是后半段女子选择救助男子算不算成立了对男子生命权的保护性支配,是形成了主控支配的自愿接受行为,应当存在作为义务。这时候放弃是不是应该判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又或者应该先判断男子被救上来后会不会继续实施侵害,若会则判正当防卫,否则判故意杀人。
可是如果这样理解就变成了法律鼓励大家在这种情况下尽量不要救人,因为连不救人都不会判刑,为什么救人了中途放弃却要判刑。
这个问题搞得我有点懵,想问问大家持什么观点。
按理说前半段都是正当防卫,不救的话甚至不用判刑,但是后半段女子选择救助男子算不算成立了对男子生命权的保护性支配,是形成了主控支配的自愿接受行为,应当存在作为义务。这时候放弃是不是应该判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又或者应该先判断男子被救上来后会不会继续实施侵害,若会则判正当防卫,否则判故意杀人。
可是如果这样理解就变成了法律鼓励大家在这种情况下尽量不要救人,因为连不救人都不会判刑,为什么救人了中途放弃却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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