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六)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