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殊类型建筑的认定和补偿。
1.征收砖混结构住宅,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同造成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最大一套建筑面积作为补偿面积(具体认定标准和方法见如下规定)。如该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购入,补偿面积超过原产权证记载面积部分应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核减。
(1)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面积从高靠的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底楼和顶楼带阁楼、顶层结构层(又称坡顶、尖顶)房屋。底楼和顶楼带阁楼、顶层结构层(又称坡顶、尖顶)房屋按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认定。
(2)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适用从高靠的认定方式时,应扣除公摊面积部分,如套内面积存在面积差异的则一般依照“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面积从高靠”的认定方式进行处理。
(3)不带阁楼、顶层结构层(又称坡顶、尖顶)的房屋,其顶楼在去除公摊面积后,同一楼梯单元中顶楼房屋与其他层次房屋(不含底楼)结构相同时,如套内面积与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存在面积差异的,可参照“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面积从高靠”的认定方式进行处理。
(4)如被征收房屋系通过二手房市场交易等方式购入的,则不适用“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面积从高靠”原则。
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面积适用从高靠原则时,对于超出原产权证记载面积部分只作货币补偿,但不享受15%货币补偿奖励(以下简称不计算奖励)。
2.征收顶层带有阁楼(系设计建造时的原始阁楼)的住房,具体认定标准和方法见如下规定:
(1)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2)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的,但能够提供设计建造时图纸并标明为阁楼的,其超过2.2米(含)部分建筑面积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货币补偿(不计算奖励),不作产权调换。原按房改政策购房时,阁楼超过2.2米(含)部分建筑面积未买入的,在征收时该部分建筑面积应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核减。
(3)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的,又不能提供设计建造时标明为阁楼的图纸,其超过2.2米(含)以上阁楼部分面积,按1/4面积进行货币补偿(不计算奖励),不作产权调换。
(4)顶层带有结构层(又称坡顶、尖顶)的公房,其建筑面积计算时已包括结构层部分面积在内的,在征收补偿中不再重复计算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