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政策,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建金字〔2018〕23号)和《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日公委发〔2017〕3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决定恢复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山东省内其他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日照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除需提供《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包括近12个月缴存流水清单及余额,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
2、授权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网上等方式查询其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3、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开设公积金账户并转移或缴存到该账户不少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5%的住房公积金。
三、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及贷款程序按照《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异地贷款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只能选择所购住房所在楼盘房产预抵押/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方式和现房抵押担保方式。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异地贷款受理范围:
1、在日照市辖区内工作,但公积金未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本市缴存管理的;
2、在日照市辖区内已有住房的(不含用本次异地贷款所购买的自住住房);
3、在日照市辖区内已办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
六、夫妻双方一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省内其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管理部开设公积金账户并缴存到该账户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额后,按照本地双方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符合本通知异地贷款条件的,只允许在我市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八、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