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我叫张茂涛,住湖北省南漳县城关苗圃路61号。 我的合法房产(有证),2013年4月23遭南漳县金财公司非法强拆,至今没给赔偿。南漳县金财公司叫我的邻居吴龙军(南漳县房管局副局长)在《银行转账单》上签我的名字并给我按手印,金财公司把拆迁补偿款交给吴龙军,金财公司强拆了我的房屋,叫我自己去找吴龙军要钱。 一审判决:吴龙军是我房产的共同共有人的代表人,吴龙军有权给我签字。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我与吴龙军各自是独立产权,他的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我的房产证上也没有他的名字,不存在共同共有。 二审判决:吴龙军是我的表见代理,吴龙军有权给我签字。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我从未授权或委托他人,吴龙军并未持有我的有效证件,也不是我的直系亲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2014年12月19日,湖北省高级法院裁定:我的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指令襄阳市中院再审。 2016年1月14日,襄阳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2017年2月28日,经襄阳市检察院和湖北省检察院审查,由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吴龙军与金财公司签的《拆迁补偿协议》对我不发生效力。 2018年9月19日,湖北省高院判决:房屋产权登记簿不是房屋产权的证明,对湖北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当时我就打电话问主审法官龚璟,她说“你如果认为我判的不对,就去找最高检抗诉吧”。 2019年4月8日,我到最高检和最高法,他们都不收我的申诉材料,都说我的法律途径走完了,找谁也没用,叫我服判息诉吧。 我不明白:1,一个公司有什么资格拆我的房屋?有征地批文吗?2,吴龙军凭什么给我签字按手印,以此骗取拆迁补偿款。3,我的4百多平米门面房(房产证和登记簿上写着非住宅)被金财公司和吴龙军无偿掠夺,就算了嘛?4,法官枉法裁判就没人管吗?
申诉人:张茂涛 2019年4月14日
申诉人:张茂涛 201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