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就职的一家公司有一个观点,认为领导不能逃避责任,要承担连带责任。有次零售店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偷了需要责任人进行赔偿,这件事原本只是门店看管不利,但是最终的结果却出乎我们的意料。
那次的赔偿大部分由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其次依次为总部长,业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电脑部负责人,最后才是门店。开会通报的时候,经理解释说,电脑之所以被偷,是因为没有加防盗锁,这是电脑部的责任,电脑部隶属财务部。
因此财务领导也有责任,而巡查的业务部看到缺少防盗锁这一情况也不当回事,给隐患埋下伏笔,而大家这种态度,他作为总经理更是难辞其咎,因此必须重罚。
那次的赔偿大部分由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其次依次为总部长,业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电脑部负责人,最后才是门店。开会通报的时候,经理解释说,电脑之所以被偷,是因为没有加防盗锁,这是电脑部的责任,电脑部隶属财务部。
因此财务领导也有责任,而巡查的业务部看到缺少防盗锁这一情况也不当回事,给隐患埋下伏笔,而大家这种态度,他作为总经理更是难辞其咎,因此必须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