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双辽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涉恶案件
4月24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刘新等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刘新纠集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新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权、刘宇祥等人为骨干成员,稳定的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长期在双辽市茂林镇育林村、振兴村、农林村周边等地,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贷款诈骗,诈骗,非法持有枪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巩固经济基础。该组织为维护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依托强大的经济基础,大肆实施多种暴力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村民,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村民造成心理恐慌,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新等人形成了人数较多且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刘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认定被告人刘宇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5万元。对其他19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的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处以相应财产刑等。
4月24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刘新等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刘新纠集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新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权、刘宇祥等人为骨干成员,稳定的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长期在双辽市茂林镇育林村、振兴村、农林村周边等地,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贷款诈骗,诈骗,非法持有枪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巩固经济基础。该组织为维护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依托强大的经济基础,大肆实施多种暴力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村民,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村民造成心理恐慌,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新等人形成了人数较多且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刘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认定被告人刘宇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5万元。对其他19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的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处以相应财产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