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省“于英生杀妻案”由安徽省检察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杜亚起所在的申诉案件查办二处负责该案审查。移送时,于英生已经服刑16年。
在审查案卷时,杜亚起发现多处细节问题,在问题的引领下,杜亚起和同事们到安徽进行了全面复查,调查结果显示,于英生杀人案证据不足。
于英生,安徽省蚌埠市市委机要局副局长,1995年挂职担任蚌埠市东区区长助理,被当地列入中青年干部重点培养对象。1987年与韩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给儿子做好早饭后,送儿子上学;中午12点,于英生下班回到家中,进入卧室发现韩某俯卧在床上,颈部有伤口,床上有大摊血迹,人已死亡,于是打电话报警。
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勘查,然后又进行了外围调查和排查、尸体检验、侦查实验等工作,认为于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于1996年12月12日对其拘留。从1996年12月2日至2002年7月1日,该案件历经侦查、起诉、两级法院六次审理(期间,安徽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终于作出了一个生效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
原审裁判认定:于英生与其他女青年关系暧昧,为此与韩某两人曾闹过离婚。12月2日上午7点20分,于英生送其子去上学,回来后与韩某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于英生将韩某推倒在床上,用塑料绳将韩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又用棉被捂压韩某的头面部,致其昏迷后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约9点50分,于英生从市政府办事回来返回家中,见韩某已经死亡,便用菜刀对韩某的颈部割了数刀,将屋内物品翻乱,伪造成抢劫、奸杀的假象。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低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使液化气排放到一定程度,烛火引燃液化气,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
原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英生及其近亲属不断提出申诉。安徽省检察院受理申诉后,经复查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提请最高检抗诉。
作为承办检察官,杜亚起对每一册案卷、每一份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在翻阅现场勘查笔录时,有一句话引起了他的注意:“双人床的左右床头柜抽屉各拉出10厘米,上有手印”。这句话里手印二字后没有备注“指纹有多少枚”,而现场勘验笔录中其他有手印的地方,均备注了指纹数,而且其数量之和,刚好是笔录结尾描述的“26枚”。
“那么问题就来了,左右床头柜是否发现指纹?如果有,是不是于英生的指纹?为什么没有备注?这个细节与‘现场没有外来指纹’的检验结论是否有矛盾?”杜亚起说,到最高检申诉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案卷量很大,而要从中发现问题,就要有“大海捞针”的毅力和本领。
当全部案卷材料审查完后,杜亚起“捞”出了原案还存在的几大疑点:于英生的“有罪供述”称从单位办事回到家之后,去伪造现场,因事先用塑料绳子捆了妻子的手,后来把塑料绳扔到了窗外,但侦查人员事后根本就找不到作案的塑料绳。于英生还交代,他割妻子颈部时,颈部的血喷涌出来,呈放射状,但是经过尸检之后,颈部的损伤系“死后伤”。因人死后身体并无压力,妻子颈部割伤不可能形成喷溅,于英生的“有罪供述”与在案的证据明显矛盾和冲突。
此外,侦查人员还在于英生妻子的体内发现有**,并提取后进行送检,但DNA检测显示,**不是于英生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无罪证据,如果要认定于英生有罪,必须对这个证据有合理的解释并进行排除。但在原案卷材料中,看不出来。”杜亚起说。
鉴于存在上述系列疑问无法确定,杜亚起和同事赶赴安徽,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办理申诉案件另一个难点,就是面对十几年前发生的案件,要向原办案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因牵涉侦查合法性及错案责任等问题,相比对当事人、证人的调查,获得真实情况的难度更大。”杜亚起分析说,原办案人员,从自身办案的角度出发,面对调查自然而然会产生一种防御、抵触心理,这是本能的一种反应,复查案件会被认为是“挑毛病”,因此,刑事申诉的工作方法和沟通技巧,显得尤为重要。“对侦查环节的调查,要在事先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人员、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精密设置提问的先后次序。”
调查中,系列疑问被一一破解:床头柜抽屉上的两枚指纹送到省公安厅的指纹库进行比对,但没有比对结果。痕检员证实,当时现场确实发现了外来指纹,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在审查案卷时,杜亚起发现多处细节问题,在问题的引领下,杜亚起和同事们到安徽进行了全面复查,调查结果显示,于英生杀人案证据不足。
于英生,安徽省蚌埠市市委机要局副局长,1995年挂职担任蚌埠市东区区长助理,被当地列入中青年干部重点培养对象。1987年与韩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给儿子做好早饭后,送儿子上学;中午12点,于英生下班回到家中,进入卧室发现韩某俯卧在床上,颈部有伤口,床上有大摊血迹,人已死亡,于是打电话报警。
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勘查,然后又进行了外围调查和排查、尸体检验、侦查实验等工作,认为于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于1996年12月12日对其拘留。从1996年12月2日至2002年7月1日,该案件历经侦查、起诉、两级法院六次审理(期间,安徽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终于作出了一个生效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
原审裁判认定:于英生与其他女青年关系暧昧,为此与韩某两人曾闹过离婚。12月2日上午7点20分,于英生送其子去上学,回来后与韩某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于英生将韩某推倒在床上,用塑料绳将韩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又用棉被捂压韩某的头面部,致其昏迷后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约9点50分,于英生从市政府办事回来返回家中,见韩某已经死亡,便用菜刀对韩某的颈部割了数刀,将屋内物品翻乱,伪造成抢劫、奸杀的假象。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低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使液化气排放到一定程度,烛火引燃液化气,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
原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英生及其近亲属不断提出申诉。安徽省检察院受理申诉后,经复查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提请最高检抗诉。
作为承办检察官,杜亚起对每一册案卷、每一份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在翻阅现场勘查笔录时,有一句话引起了他的注意:“双人床的左右床头柜抽屉各拉出10厘米,上有手印”。这句话里手印二字后没有备注“指纹有多少枚”,而现场勘验笔录中其他有手印的地方,均备注了指纹数,而且其数量之和,刚好是笔录结尾描述的“26枚”。
“那么问题就来了,左右床头柜是否发现指纹?如果有,是不是于英生的指纹?为什么没有备注?这个细节与‘现场没有外来指纹’的检验结论是否有矛盾?”杜亚起说,到最高检申诉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案卷量很大,而要从中发现问题,就要有“大海捞针”的毅力和本领。
当全部案卷材料审查完后,杜亚起“捞”出了原案还存在的几大疑点:于英生的“有罪供述”称从单位办事回到家之后,去伪造现场,因事先用塑料绳子捆了妻子的手,后来把塑料绳扔到了窗外,但侦查人员事后根本就找不到作案的塑料绳。于英生还交代,他割妻子颈部时,颈部的血喷涌出来,呈放射状,但是经过尸检之后,颈部的损伤系“死后伤”。因人死后身体并无压力,妻子颈部割伤不可能形成喷溅,于英生的“有罪供述”与在案的证据明显矛盾和冲突。
此外,侦查人员还在于英生妻子的体内发现有**,并提取后进行送检,但DNA检测显示,**不是于英生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无罪证据,如果要认定于英生有罪,必须对这个证据有合理的解释并进行排除。但在原案卷材料中,看不出来。”杜亚起说。
鉴于存在上述系列疑问无法确定,杜亚起和同事赶赴安徽,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办理申诉案件另一个难点,就是面对十几年前发生的案件,要向原办案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因牵涉侦查合法性及错案责任等问题,相比对当事人、证人的调查,获得真实情况的难度更大。”杜亚起分析说,原办案人员,从自身办案的角度出发,面对调查自然而然会产生一种防御、抵触心理,这是本能的一种反应,复查案件会被认为是“挑毛病”,因此,刑事申诉的工作方法和沟通技巧,显得尤为重要。“对侦查环节的调查,要在事先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人员、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精密设置提问的先后次序。”
调查中,系列疑问被一一破解:床头柜抽屉上的两枚指纹送到省公安厅的指纹库进行比对,但没有比对结果。痕检员证实,当时现场确实发现了外来指纹,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