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6日
中创欠款案,原来说好再谈一次的,但不知道为什么突然不谈了,王总催促明天一定要到法院立案,今天准备了一天的材料,头晕脑胀,还错过了另一单并购项目的讨论,唉。
2015年10月27日
今天到法院立案,立案庭的帅哥都已经在录入资料了,旁边一个貌似领导的人走过来看了一下,立即让帅哥停下,说这案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不能立。为什么啊?领导解释,被告的地址虽然在这个区,但是近期搬迁过来,签订合同时的地址却是另一个区,按规定仍由另一个区法院受理。问他是什么规定,他只说让我回去翻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
晕,准备了好久的材料,就这样被打回,打道回府吧。
回到办公室,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没话说,重来吧。
2015年10月28日
昨天加个班,修改起诉材料,重新签字、盖章,今天终于在另一个区法院立了案,一切顺利。
但也发现一件奇葩的事情。
因为案情简单,昨天那个法院让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是按简易程序收取,8000元,而今天这个法院却是让我全额预交,17000元,说是开庭后再退回。同一片蓝天下,还有这样的差别。
还有一件差别的事。昨天那法院没让我提交员工身份证明,提都没提,今天这法院却要我提交。幸好幸好,出门时领导让我带上了空白盖章的信笺,哼哼,难不倒我!
不过话说回来,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各种规定差别太大了,看来光看书是没用的,还得多跑,亲自跑。
法务阶梯, 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成长平台。加入我们,一起成长。
中创欠款案,原来说好再谈一次的,但不知道为什么突然不谈了,王总催促明天一定要到法院立案,今天准备了一天的材料,头晕脑胀,还错过了另一单并购项目的讨论,唉。
2015年10月27日
今天到法院立案,立案庭的帅哥都已经在录入资料了,旁边一个貌似领导的人走过来看了一下,立即让帅哥停下,说这案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不能立。为什么啊?领导解释,被告的地址虽然在这个区,但是近期搬迁过来,签订合同时的地址却是另一个区,按规定仍由另一个区法院受理。问他是什么规定,他只说让我回去翻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
晕,准备了好久的材料,就这样被打回,打道回府吧。
回到办公室,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没话说,重来吧。
2015年10月28日
昨天加个班,修改起诉材料,重新签字、盖章,今天终于在另一个区法院立了案,一切顺利。
但也发现一件奇葩的事情。
因为案情简单,昨天那个法院让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是按简易程序收取,8000元,而今天这个法院却是让我全额预交,17000元,说是开庭后再退回。同一片蓝天下,还有这样的差别。
还有一件差别的事。昨天那法院没让我提交员工身份证明,提都没提,今天这法院却要我提交。幸好幸好,出门时领导让我带上了空白盖章的信笺,哼哼,难不倒我!
不过话说回来,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各种规定差别太大了,看来光看书是没用的,还得多跑,亲自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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