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青海联通的一名普通员工,我吐槽下我们这个公司:
首先简述下事故及治疗经过:2014年隶属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基建办,当年10月11日在对玉树州称多县分公司综合楼进行工程验收时从二楼跌至一楼,致使胸十二椎体压缩性骨折,急性颅脑闭合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动眼神经**,左侧枕骨骨折,伤情危及生命,待伤情稳定颅内暂不出血,由玉树转院至青海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因我家在陕西韩城,考虑到后期陪护问题,公司及社保单位同意我由省二医院转院至西安市红会医院。在红会医院治疗40余天,做完胸椎内固定手术,但动眼神经**治疗进展缓慢,医生告知神经**需长期治疗,恢复需要时间,考虑到我家人在西安的食宿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经与公司及医生沟通可以按照他们的医治方案回到韩城当地治疗。2017年10月我重新回到西安红会医院进行胸椎内固定取出手术。
事故至今已有4年多了,我一直坚信我因工而伤,自有公司做我坚强的后盾,为我提供就医保障,信任公司会保证我的合法、合理的权益。然而青海省分公司的种种不合法、不合理做法彻底击碎了我这种盲目地坚信。
槽点:
一、职责不尽,痛寒人心
1、2017年12月我将二次手术费用上报给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照惯例当年上报的工伤医疗报销费用会在次年3-4月分汇入用人单位账户,然而报销的医疗费用竟然在2018年11月份才将汇到我账户中,我想质问青海省分公司:“省分公司报销一笔医疗费用的内部流程需要7个月吗?这种提个报账单,附上所需附件的随手工作,为什么不尽快给员工办理?”
2、2018年11月我结束第二次工伤病假就前往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我工伤赔偿事宜,每次前往都以时间过长、牵扯其他部门,需要协调为由来打发我,我所提出来的4条报销及赔偿条款未落实一条。直至4月13日我发了一条吐槽微博,有幸被公司发现,才破天荒的主动给我打电话说要解决此事,真是可悲、可笑。我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及公司从我工伤赔付款中扣除的我家人的接待费用这两个条款,以时间过长、牵扯部门较多为由搪塞我就算了,但是工伤赔偿及扣除我工伤期的绩效工资和相应福利这两项应该是板上钉钉的,给我的理由是“我们正在查找相关条款、咨询相关部门”,一个咨询就是5个月,若非我的吐槽微博惊动了公司,这个咨询不知道会到猴年马月。
3、关于员工工伤赔偿这一块,无论伤残补助金、陪护费、住院期间的餐饮补助等各方面补偿,省分公司人力资源应该一清二楚,但这四年间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从未向我提及任何相关补偿。人力资源部管理员工的工伤保险缴纳、负责报销员工的工伤医疗费用,难道他们就没有责任主动向社保及公司申请、办理员工的工伤补偿以及告知员工应得的工伤赔付吗?堂堂央企的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就不知道工伤管理条例吗?
二、为令而为,枉法不顾
1、我原属青海省分公司物资采购与管理部,2017年12月我正在进行第二次工伤手术,在此期间青海省分公司进行的“双选”活动,为了响应公司的政策,为了我还能够顺利的在联通公司工作,为了我还能够得到我应得的医疗赔付,我不得不签署双选自愿书,我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来到西宁分公司建设维护中心上班。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当时没有考虑过我们这类工伤员工的处境,如何妥当安置,只顾完成任务,强塞硬派,全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工伤医疗期随意调整员工岗位。幸运的是工伤医疗期满后西宁市分公司考虑到我身体因素,对我进行合理安排。但青海省分公司这种为了完成政令,全然不计后果,坑蒙员工也在所不惜的做法让人无比愤然。
2、2015年1月-2015年5月,我在工伤治疗期间,违反工伤管理条例扣除了我绩效工资共计9289元及应享有的其他福利,这种常识性问题堂堂一个央企省级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不知道?
三、推诿扯皮,敖衍塞责
1、治疗动眼神经**产生的24676.10元费用由我个人垫付,此笔费用公司一直未报销,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推托此事,仅仅回复我社保部门不予报销,难道公司不应为我的工伤承担相应责任吗?这种浑然不顾员工的诉求、切身权益,不曾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只顾推卸自身责任,痛寒人心的做法,想必也只有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能干得出。
2、事故发生后,自身伤情严重危及生命,我父亲及姐夫次日乘坐飞机由西安至玉树,我母亲、姐姐、小姨等至亲由韩城到西宁等候,期间我家人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公司接待我家人产生的费用共计12268元,此笔费用先由部门向公司借款垫付,最后却从我工伤保险所报销的费用中扣除了,此事人力资源部回复社保只报销我个人来往交通费用。我想反问一句:“这事跟社保有什么关系?难道公司接待我家人产生的费用要社保负责?为什么公司接待我家人产生的费用就回应一句社保只报销我个人来往交通费用,其他的费用难道公司不予解决,公司应支出的费用就要由我个人承担?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
3、关于处理工伤医疗期扣除我绩效工资及应享有的福利一事的做法,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完美的诠释了何为推诿扯皮,何为敖衍塞责。工伤医疗期我的绩效工资分配给了部门内其他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核发,人力资源部也未向我发放工商治疗期的过节费等相应福利,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处理方式是让分配我绩效的人员私底下退还给我,过节费等相应福利只字未提。这种处理方式让我无法苟同,本应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需为自己过错买单,但他们丝毫无此觉悟,将所有的责任推卸到分配我绩效人的头上,将一件公事,硬生生的变为员工的个人私事,真是好手段、好作风,言外之意就是“他们分配了你绩效,应由他们给你,你问他们要就行,反正与我们无关”。
人事决不干人事,推诿扯皮玩的溜。员工权益是神马?践踏起来不马虎。
首先简述下事故及治疗经过:2014年隶属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基建办,当年10月11日在对玉树州称多县分公司综合楼进行工程验收时从二楼跌至一楼,致使胸十二椎体压缩性骨折,急性颅脑闭合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动眼神经**,左侧枕骨骨折,伤情危及生命,待伤情稳定颅内暂不出血,由玉树转院至青海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因我家在陕西韩城,考虑到后期陪护问题,公司及社保单位同意我由省二医院转院至西安市红会医院。在红会医院治疗40余天,做完胸椎内固定手术,但动眼神经**治疗进展缓慢,医生告知神经**需长期治疗,恢复需要时间,考虑到我家人在西安的食宿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经与公司及医生沟通可以按照他们的医治方案回到韩城当地治疗。2017年10月我重新回到西安红会医院进行胸椎内固定取出手术。
事故至今已有4年多了,我一直坚信我因工而伤,自有公司做我坚强的后盾,为我提供就医保障,信任公司会保证我的合法、合理的权益。然而青海省分公司的种种不合法、不合理做法彻底击碎了我这种盲目地坚信。
槽点:
一、职责不尽,痛寒人心
1、2017年12月我将二次手术费用上报给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照惯例当年上报的工伤医疗报销费用会在次年3-4月分汇入用人单位账户,然而报销的医疗费用竟然在2018年11月份才将汇到我账户中,我想质问青海省分公司:“省分公司报销一笔医疗费用的内部流程需要7个月吗?这种提个报账单,附上所需附件的随手工作,为什么不尽快给员工办理?”
2、2018年11月我结束第二次工伤病假就前往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我工伤赔偿事宜,每次前往都以时间过长、牵扯其他部门,需要协调为由来打发我,我所提出来的4条报销及赔偿条款未落实一条。直至4月13日我发了一条吐槽微博,有幸被公司发现,才破天荒的主动给我打电话说要解决此事,真是可悲、可笑。我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及公司从我工伤赔付款中扣除的我家人的接待费用这两个条款,以时间过长、牵扯部门较多为由搪塞我就算了,但是工伤赔偿及扣除我工伤期的绩效工资和相应福利这两项应该是板上钉钉的,给我的理由是“我们正在查找相关条款、咨询相关部门”,一个咨询就是5个月,若非我的吐槽微博惊动了公司,这个咨询不知道会到猴年马月。
3、关于员工工伤赔偿这一块,无论伤残补助金、陪护费、住院期间的餐饮补助等各方面补偿,省分公司人力资源应该一清二楚,但这四年间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从未向我提及任何相关补偿。人力资源部管理员工的工伤保险缴纳、负责报销员工的工伤医疗费用,难道他们就没有责任主动向社保及公司申请、办理员工的工伤补偿以及告知员工应得的工伤赔付吗?堂堂央企的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就不知道工伤管理条例吗?
二、为令而为,枉法不顾
1、我原属青海省分公司物资采购与管理部,2017年12月我正在进行第二次工伤手术,在此期间青海省分公司进行的“双选”活动,为了响应公司的政策,为了我还能够顺利的在联通公司工作,为了我还能够得到我应得的医疗赔付,我不得不签署双选自愿书,我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来到西宁分公司建设维护中心上班。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当时没有考虑过我们这类工伤员工的处境,如何妥当安置,只顾完成任务,强塞硬派,全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工伤医疗期随意调整员工岗位。幸运的是工伤医疗期满后西宁市分公司考虑到我身体因素,对我进行合理安排。但青海省分公司这种为了完成政令,全然不计后果,坑蒙员工也在所不惜的做法让人无比愤然。
2、2015年1月-2015年5月,我在工伤治疗期间,违反工伤管理条例扣除了我绩效工资共计9289元及应享有的其他福利,这种常识性问题堂堂一个央企省级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不知道?
三、推诿扯皮,敖衍塞责
1、治疗动眼神经**产生的24676.10元费用由我个人垫付,此笔费用公司一直未报销,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推托此事,仅仅回复我社保部门不予报销,难道公司不应为我的工伤承担相应责任吗?这种浑然不顾员工的诉求、切身权益,不曾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只顾推卸自身责任,痛寒人心的做法,想必也只有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能干得出。
2、事故发生后,自身伤情严重危及生命,我父亲及姐夫次日乘坐飞机由西安至玉树,我母亲、姐姐、小姨等至亲由韩城到西宁等候,期间我家人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公司接待我家人产生的费用共计12268元,此笔费用先由部门向公司借款垫付,最后却从我工伤保险所报销的费用中扣除了,此事人力资源部回复社保只报销我个人来往交通费用。我想反问一句:“这事跟社保有什么关系?难道公司接待我家人产生的费用要社保负责?为什么公司接待我家人产生的费用就回应一句社保只报销我个人来往交通费用,其他的费用难道公司不予解决,公司应支出的费用就要由我个人承担?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
3、关于处理工伤医疗期扣除我绩效工资及应享有的福利一事的做法,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完美的诠释了何为推诿扯皮,何为敖衍塞责。工伤医疗期我的绩效工资分配给了部门内其他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核发,人力资源部也未向我发放工商治疗期的过节费等相应福利,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处理方式是让分配我绩效的人员私底下退还给我,过节费等相应福利只字未提。这种处理方式让我无法苟同,本应青海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需为自己过错买单,但他们丝毫无此觉悟,将所有的责任推卸到分配我绩效人的头上,将一件公事,硬生生的变为员工的个人私事,真是好手段、好作风,言外之意就是“他们分配了你绩效,应由他们给你,你问他们要就行,反正与我们无关”。
人事决不干人事,推诿扯皮玩的溜。员工权益是神马?践踏起来不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