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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上广不相信眼泪》学到的| 小艾法务日记(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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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
最近一直在追《北上广不相信眼泪》。
昨天的剧情是赵小亮被审计,就是因为之前帮着ABA公司对付湘湖的时候去找了道上的朋友帮忙,花了50万元,然而因为赵小亮找的是道上的朋友,他不能在资金报销报告中提及,因此按规定是不能按正常程序报销资金的,但是于德伟口头承诺可以让赵小亮通过流通的渠道报销这笔资金,也就是不走程序。然而于德伟为了故意整赵小亮却表示他不记得自己说过口头协议,还让法务部对他进行审计,法务部的人甚至威胁,如果移交司法处理,估计会坐七年到十五年的牢。
如果赵小亮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是挪用资金罪。随手查了下百度,挪用资金罪的规定是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10年,不知ABA的法务部为什么认为是十五年。
今早上班,还问了张哥一个问题,为什么ABA公司的法务去做审计,而我们自己部门不做这事,他告诉我,审计是要求独立的,为了保证独立性,避免干扰,许多公司的审计部隶属于董事会,而我们法务部是执行层,参与了许多具体的项目,甚至合同也是我们起草,汇报对象是CEO,我们的独立性是不够的。如果让我们做审计,无异于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身,审计的独立性会受到损害。
哦,原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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