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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的一个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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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三条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我个人想以住宅性质的房子作为经营性场所,那现在我是必须满足城乡条例和物权法两个吗?还是只需要满足物权法要求的即可?


IP属地:江西1楼2019-05-24 10:18回复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05-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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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效力肯定是大于江西省条例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9-05-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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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行政审批局,以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统一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2:以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两个理由来拒绝我办理营业执照。
        那么我想问,我是两个条件都必须遵守吗? 还是只遵守物权法即可(因为法律大于条例?)


        IP属地:江西4楼2019-05-25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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