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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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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1986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而之后则认定为同居关系(原先也称为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从中可以看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
上述规定的“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由此可见,在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双方没有或者无法达成协议,能够证明出资额的,按照出资额比例予以分割;第三,既无协议又无法证明各自的出资额,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IP属地:河南1楼2019-05-29 09:59回复
    从诉讼的角度来说,共有财产如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可主张确认其享有所有权,并对另一方出资比例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增值部分无法确定的,由法院释明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从目前的判例来看,法院也倾向于采用该种做法(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终3282号民事判决)。


    IP属地:河南2楼2019-05-2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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