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自实施居住证制度以来,我市已经累计发放居住证15万张,在推动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9月,市政府颁布《连云港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暂行办法》,从子女入学、住房保障、证照办理、社会救助等12个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社会基本公共服务,有力保障了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服务了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但是,在办理居住证工作中,我市一些办证点存在着工作流程不规范、申请材料不统一、档案缺失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居住证办理,更好地保障流动人口办证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做好居住证受理工作
1、受理范围。按照省政府和省厅的相关要求,我市居住证的受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办理。即“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其中,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在市局未明文通知前,赣榆区视同“县”办理居住证。各地不得以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满6个月作为办理居住证的前置条件。
2、受理点要求。东辛派出所居住证由户籍室统一受理。作为补充条件,也可以由社区民警受理(社区民警参照本微信公众号“社区动态”—“社区力量”一栏的内容)。(所里专职受理、咨询徐海燕)
3、办理居住证应留存公安机关的办证材料。
(1)办证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
(2)办证人居住证明的复印件:居住证明分以下五种情况:①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建设工程许可证等,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证);②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③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对于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无法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可以提交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并经社区民警对其实际居住、工作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居住证;④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出具介绍信;⑤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
(3)申领居住证的证明材料,应一人一档,由户籍室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申领人所提交证明材料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派出所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理由。以上复印件,派出所受理时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
二、认真做好办证人情况的核查工作
1、派出所的核查职责。(略)
2、县分局的审核职责。(略)
三、居住证的发放
居住证统一在户籍室发放。
附件:
您可以对照下图的呈批表进行准备申领所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