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案行为若非“经营”行为则不能入罪
把相关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必要前提是行为本身属于“经营”行为。因此要严格把握“经营”的内涵,非“经营”领域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范围。
所谓“经营”行为,《刑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辅以通常的认识来加以理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同样未直接给“经营”行为做出定义,但对“经营者”进行了界定,系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经营”通常来说应当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经营行为的内在目的应当是出于营利;
第二,经营行为的标的或对象应当是商品或服务;
第三,经营行为外在的表现是买卖、流通和获利。
关于“经营”是否包含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相关法条来做具体判断。例如国务院2002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就针对生产、运输、存储和经营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在这种情形之下,生产、运输、储存等行为就应当是与经营行为并列的对象,不应当纳入“经营”的范畴加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