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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关于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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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根据条文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和“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上要素的理解和把握出现了扩张和混淆的情况。


1楼2019-06-10 13:23回复
    一、涉案行为若非“经营”行为则不能入罪
    把相关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必要前提是行为本身属于“经营”行为。因此要严格把握“经营”的内涵,非“经营”领域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范围。
    所谓“经营”行为,《刑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辅以通常的认识来加以理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同样未直接给“经营”行为做出定义,但对“经营者”进行了界定,系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经营”通常来说应当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经营行为的内在目的应当是出于营利;
    第二,经营行为的标的或对象应当是商品或服务;
    第三,经营行为外在的表现是买卖、流通和获利。
    关于“经营”是否包含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相关法条来做具体判断。例如国务院2002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就针对生产、运输、存储和经营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在这种情形之下,生产、运输、储存等行为就应当是与经营行为并列的对象,不应当纳入“经营”的范畴加以考量。


    2楼2019-06-10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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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
      二、涉案行为若仅违反“行政许可”、而非违反刑法上的“未经许可”则不能入罪。
      《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立法机关采用了“未经许可”的用语,但刑法上的“未经许可”应当区别于“行政许可”。刑法上“未经许可”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专营专卖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某种商品的生产、买卖由国家设立或指定的机构运用统一的管理体系,实行独占经营。强调的是未经法律授权,违反这个意义上的许可,就是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有违法性。而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无论是特许还是一般许可,都是对本来就有权实施的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因此违反这种行政许可,不能认定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除了违反专营专卖法以外的违反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待续……


      3楼2019-06-10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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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分享,学习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9-06-1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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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5楼2019-06-1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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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多分享,顶上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9-06-11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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