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拆迁安置明白纸
一、评估
1、评估机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估。
2、评估标准依据2010年评估公司按照相关政策及国家标准评估的结果确定。评估补偿项目包括:合法土地价值、合法房产价值、装饰装修、房产附属价值、搬迁补贴、院内建筑面积补偿、庭院面积补贴、经营损失补偿、其他补偿。
3、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被拆迁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评。
二、补偿范围及标准
1、有合法批准手续的土地权属证书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范围内标明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现状评估给予全额补偿。土地权属证书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确定补偿金额。
2、在土地权属证书范围内的房屋权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简称院内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补偿即仅补材料费。在土地权属证书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以外的未建筑面积(简称庭院面积)给予补贴。庭院面积按350元/平方米计算补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评估院内建筑面积,也可以选择放弃评估院内建筑面积而享受庭院面积补贴。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以下简称两证)上载明的用途为准;“两证”上未载明用途或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将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一律按住宅性质认定补偿。
4、搬迁补贴
以“两证”为依据,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拆迁的,给予6万元/两证的搬迁补贴。“两证”不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计算搬迁补贴。遗失“两证”和应办未办“两证”的,经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的,依据本细则相关内容处理。应办未办“两证”的包括未参加房改的住房和房改前集资建房。
一处房屋有多个土地证一个房产证并完成拆迁的,给予6万元/两证的搬迁补贴。
被拆迁房屋为一个整体院落的,认定为一处住宅,不论持有几个土地使用,完成拆迁给予6万元/两证的搬迁补贴。
5.经营损失补偿
(1)对依法批准的经营性用房,按经营性用房评估补偿。
(2)被拆迁房屋用途为住宅,拆迁时正在从事经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合法,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房屋,按照合法经营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偿;已满三年不满五年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偿,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偿;不满一年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6.其他补偿:
(1)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按标准一次性支付移位费。
(2)对被拆迁房屋院内的经济林木,不分品种,盛果期的按300元/棵,初果期按150元/棵予以补偿;其他杂树,直径大于15厘米的按50元/棵给予补偿;小于等于15厘米的按30元/棵给予补偿。被拆迁人有权决定院内树木不予评估补偿,并自行处理。
7.搬家费
搬家费按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搬家费每次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过渡搬迁的按一次搬家费的2倍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8.过渡安置费
需要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6元支付过渡安置费,以实际过渡期计算,每户每月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没有过渡的,不予支付。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过渡安置费。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9.被拆迁人已取得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但在合法期限内未建住房的,只执行货币补偿政策,按评估结果计算补偿。
10.下列情况在拆迁时不列入补偿范围:
(1)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
(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突击装修、装饰所形成的新增面积部分。
(4)被拆迁人院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硬化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奖惩办法
1.评估结果经过公示期后,自公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签订协议的,在扣除经营补偿和其他补偿后的评估总额的基础上,给予25%的奖励;超过20日(不含20日)但未超过25日的(含25日),给予10%的奖励;超出25的无奖励。
2.对于不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签订协议和达不到拆迁条件的:
(1)合法建筑依法按强制拆迁程序实施,补偿只执行评估价,不享受奖励。
(2)无合法证件的建筑按违法建筑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在大征拆百日攻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一律给予25%的奖励。
四、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按货币化安置政策,货币补偿为:
货币补偿额=安置面积(评估结果2200元×1.2×3000元可支配资金【评估结果(扣除经营补偿和其他补偿后的评估总额)×25%+经营性补偿+其他补偿+搬家费】
2.产权调换
(1)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楼房安置面积=评估结果(扣除经营补偿和其他补偿后的评估总额)÷安置区域内新建住宅楼优惠价格(2200)×置换系数(新欣苑·仁园、捷克村、斯洛伐克村为1.15)。
(2)产权调换时,按置换楼房的面积和楼层价格计算,差额多退少补。被拆迁人所选择楼房面积低于楼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退还被拆迁人。
(3)在可选择楼房面积范围内,超出楼房安置面积的,多层在安置面积的5%、小高层、高层在安置面积的10%以内的部分执行优惠价格,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执行。
(4)低保家庭选择的楼房欠款部分,按安置区域内新建住宅楼实际楼层的安置价格折算的楼房面积为共有产权,即被拆迁人拥有居住权,园区拥有所有权,被拆迁人应在五年内完成回购。被拆迁人在两年内完成回购的,回购价格按实际楼层安置价格计算;第三年到第五年完成回购的,回购价格在原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20%、30%;超过五年未回购的,除每年加收房屋租金外,回购价格一律按当期市场价。此类情况一般不安排车库或车位。
五、楼房分配政策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顺序为楼房安置的先后顺序。
2.被拆迁人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顺序选择首套户型,达到置换两套以上楼房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协议编号顺序再次选择相应户型。
3.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或安置楼房产权人本人(或与本人是合法夫妻的另一方)为65周岁(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上老年人、行动不便者(或与本人是合法夫妻的另一方、需监护的子女)、残疾人(或与本人是合法夫妻的另一方、需监护的子女)经核实认定后,可优先在多层的一层、小高层和高层中的一至四层,按所选户型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顺序分别抓号选择相应楼房。
4.被拆迁人按所选户型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顺序分别抓号选择楼房。
5.楼房选定后,签订安置楼购楼合同。
六、门市楼政策
1.依法批准的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可选择置换住宅楼或门市楼,但不得同时选择置换。
2.非经营用房不得置换门市楼,但可优先购买门市楼。
七、城市化补贴
按拆迁协议规定的楼房交付之日起给予城市化补贴,期限为5年。多层住宅给予每人每年500元,高层住宅(含小高层)每人每年700元。享受城市化补贴的人数以户籍核定人数为准。
一、评估
1、评估机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估。
2、评估标准依据2010年评估公司按照相关政策及国家标准评估的结果确定。评估补偿项目包括:合法土地价值、合法房产价值、装饰装修、房产附属价值、搬迁补贴、院内建筑面积补偿、庭院面积补贴、经营损失补偿、其他补偿。
3、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被拆迁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评。
二、补偿范围及标准
1、有合法批准手续的土地权属证书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范围内标明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现状评估给予全额补偿。土地权属证书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确定补偿金额。
2、在土地权属证书范围内的房屋权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简称院内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补偿即仅补材料费。在土地权属证书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以外的未建筑面积(简称庭院面积)给予补贴。庭院面积按350元/平方米计算补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评估院内建筑面积,也可以选择放弃评估院内建筑面积而享受庭院面积补贴。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以下简称两证)上载明的用途为准;“两证”上未载明用途或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将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一律按住宅性质认定补偿。
4、搬迁补贴
以“两证”为依据,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拆迁的,给予6万元/两证的搬迁补贴。“两证”不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计算搬迁补贴。遗失“两证”和应办未办“两证”的,经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的,依据本细则相关内容处理。应办未办“两证”的包括未参加房改的住房和房改前集资建房。
一处房屋有多个土地证一个房产证并完成拆迁的,给予6万元/两证的搬迁补贴。
被拆迁房屋为一个整体院落的,认定为一处住宅,不论持有几个土地使用,完成拆迁给予6万元/两证的搬迁补贴。
5.经营损失补偿
(1)对依法批准的经营性用房,按经营性用房评估补偿。
(2)被拆迁房屋用途为住宅,拆迁时正在从事经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合法,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房屋,按照合法经营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偿;已满三年不满五年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偿,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偿;不满一年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6.其他补偿:
(1)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按标准一次性支付移位费。
(2)对被拆迁房屋院内的经济林木,不分品种,盛果期的按300元/棵,初果期按150元/棵予以补偿;其他杂树,直径大于15厘米的按50元/棵给予补偿;小于等于15厘米的按30元/棵给予补偿。被拆迁人有权决定院内树木不予评估补偿,并自行处理。
7.搬家费
搬家费按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搬家费每次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过渡搬迁的按一次搬家费的2倍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8.过渡安置费
需要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6元支付过渡安置费,以实际过渡期计算,每户每月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没有过渡的,不予支付。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过渡安置费。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9.被拆迁人已取得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但在合法期限内未建住房的,只执行货币补偿政策,按评估结果计算补偿。
10.下列情况在拆迁时不列入补偿范围:
(1)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
(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突击装修、装饰所形成的新增面积部分。
(4)被拆迁人院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硬化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奖惩办法
1.评估结果经过公示期后,自公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签订协议的,在扣除经营补偿和其他补偿后的评估总额的基础上,给予25%的奖励;超过20日(不含20日)但未超过25日的(含25日),给予10%的奖励;超出25的无奖励。
2.对于不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签订协议和达不到拆迁条件的:
(1)合法建筑依法按强制拆迁程序实施,补偿只执行评估价,不享受奖励。
(2)无合法证件的建筑按违法建筑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在大征拆百日攻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一律给予25%的奖励。
四、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按货币化安置政策,货币补偿为:
货币补偿额=安置面积(评估结果2200元×1.2×3000元可支配资金【评估结果(扣除经营补偿和其他补偿后的评估总额)×25%+经营性补偿+其他补偿+搬家费】
2.产权调换
(1)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楼房安置面积=评估结果(扣除经营补偿和其他补偿后的评估总额)÷安置区域内新建住宅楼优惠价格(2200)×置换系数(新欣苑·仁园、捷克村、斯洛伐克村为1.15)。
(2)产权调换时,按置换楼房的面积和楼层价格计算,差额多退少补。被拆迁人所选择楼房面积低于楼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退还被拆迁人。
(3)在可选择楼房面积范围内,超出楼房安置面积的,多层在安置面积的5%、小高层、高层在安置面积的10%以内的部分执行优惠价格,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执行。
(4)低保家庭选择的楼房欠款部分,按安置区域内新建住宅楼实际楼层的安置价格折算的楼房面积为共有产权,即被拆迁人拥有居住权,园区拥有所有权,被拆迁人应在五年内完成回购。被拆迁人在两年内完成回购的,回购价格按实际楼层安置价格计算;第三年到第五年完成回购的,回购价格在原价格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20%、30%;超过五年未回购的,除每年加收房屋租金外,回购价格一律按当期市场价。此类情况一般不安排车库或车位。
五、楼房分配政策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顺序为楼房安置的先后顺序。
2.被拆迁人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顺序选择首套户型,达到置换两套以上楼房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协议编号顺序再次选择相应户型。
3.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或安置楼房产权人本人(或与本人是合法夫妻的另一方)为65周岁(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上老年人、行动不便者(或与本人是合法夫妻的另一方、需监护的子女)、残疾人(或与本人是合法夫妻的另一方、需监护的子女)经核实认定后,可优先在多层的一层、小高层和高层中的一至四层,按所选户型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顺序分别抓号选择相应楼房。
4.被拆迁人按所选户型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顺序分别抓号选择楼房。
5.楼房选定后,签订安置楼购楼合同。
六、门市楼政策
1.依法批准的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可选择置换住宅楼或门市楼,但不得同时选择置换。
2.非经营用房不得置换门市楼,但可优先购买门市楼。
七、城市化补贴
按拆迁协议规定的楼房交付之日起给予城市化补贴,期限为5年。多层住宅给予每人每年500元,高层住宅(含小高层)每人每年700元。享受城市化补贴的人数以户籍核定人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