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曰:“吾道一以贯之。”佛法浩瀚深广,法门八万四千,有无一以贯之者?曰:若论一贯佛法者,当数缘起法。此法可谓全部佛法的基本原理,佛教义理之纲宗,被视作佛陀之法身。缘起义的至极理趣,名曰“性起”。佛法,若广而言之,则三藏十二部教海,洋洋亿万偈,直饶说得天花乱坠,地老天荒,犹说他不尽。若略而言之,则可总摄于一“缘起偈”。昔日印度各地建塔造像时,皆在塔基或佛像内安置此偈。《造塔功德经》载其偈云:“诸法因缘生,我说是因缘,因缘尽故灭,我作如是说。” (一译 “诸法从缘起,如来说是因,彼法因缘尽,是大沙门说。”见《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经称佛言:“如是偈义名佛法身”,“若有众生解了如是因缘之义,当知是人即为见佛”。故此偈亦称“法身偈”,“法身舍利偈”。《中论》云:“若见因缘法,则为能见佛,见苦集灭道。”“破因缘法,则破三宝,若破三宝,则为自破。”昔日舍利弗为外道师,便因闻阿耆婆比丘转述佛说因缘偈,当下心开意解,见法证道,成为佛座下智慧第一的大阿罗汉。 本文拟依据经论,对缘起法的义理作一勾提贯摄,以便初学者掌握佛法大义,获得于千经万论融会贯通的总持智。 缘起法则的基本内容 缘起,梵文曰PratityasamutPada,亦译“缘生”,或作“因缘生”、“缘集”。缘(Pratyaya),意为所由藉,依赖的东西,略当于今所言条件,缘起或缘生,意谓依一定的条件而生起、由相互依从的关系而成立。《俱舍论》卷九引上座部说释云:种种缘和合已,令诸行法聚集生起,是缘起义。谓缘起之义,是种种条件合集而令各种现象生起,这在《解深密经》等称之为 “依他起”。缘起的基本原理,是《阿含经》中多处宣说的“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亦译 “缘是有是,此生则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一偈。偈意谓依托一定的条件而生起,亦随所依条件的变灭而变灭。这一原理在经中被称为最高真理“中道”,被认为是本然如是的法则,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不因佛说与未说而有所变更,佛只是这本然法则的发现、解说者,而非创造者。《杂阿含》卷十二载佛言:缘起法者,非我所作,亦非余人作。然彼如来出世及未出世,法界常住。由“缘是有是,此生则生”的法则可演绎出诸多义理规律。如《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说缘起法有无作者、有因生、离有情、依他起、无动作、性无常、刹那灭、因果相续无间断,种种因果品类别,因果更互相符顺、因果决定无杂乱十一义,华严宗四祖澄观大师说缘起法必具诸缘各异、互遍相资,俱存无碍,异体相入、异体相即、体用双融、同体相入,同体相即、俱融无碍、同异圆满十义。都是就因缘所生法的性质和所含法则而言。以简摄繁,从一种原理或规律的角度看,佛典中所常用的缘起法则,大略可归纳为以下四义。
一、 因缘和合而生诸法义因缘合称,指现象得以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因,指起根本、内在作用的条件,缘指起辅助、外在作用的条件。《维摩经·佛国品》罗什注云:“力强为因,力弱为缘。”内外因缘集合,所需条件具备时,诸法便得生起,因缘不具则不生,因缘变灭则亦随之变灭。这是万事万物所共同具有的最根本的性质,是一切现象普遍遵循的本然规律。这里所说“诸法”,指有为法(Sa—mskvtadnarma)而言,有为法,意谓有所造作,因而有所依待、处于生灭变易中的一切现象,包括法相宗所分五位法中的前四位色法 (物质现象)、心法、心所法(心理,精神现象)、不相应行法(不属前三法的其它有为法),实际囊括了人们以通常认识方式所认识的一切现象。内而身心,外而世界的一切现象,莫不依因缘而生,依因缘而灭,如器具物品依原料、人工等条件而有,地球依太阳的引力等而转动,人的生命依空气、水,食物等而维持,心念依分别境相而起,思想观念依意识而生。大至星云,小至微尘,随拈一物,随举一法,无不见其各依一定条件而生,深一层说,因缘和合而生诸法,并非如父母和合而生子女,应该说诸法之当体无非是各种因缘的聚合,因缘之外别无诸法,如自行车无非是各种零件按一定规则的组合,零件组合之外别无自行车,我人的存在不过是身心诸缘的合集,身心之外别无我人。《入楞伽经》卷五云:因缘生世间,佛不如是说,因缘即世间,如干闼婆城。诸法生起的条件各自不同。大体而言,有为法的生起一般须具因缘,缘缘,次第缘、增上缘四种缘。《中论》偈云:因缘、次第缘,缘缘,增上缘,四缘生诸法,更无第五缘。因缘即因,谓能“亲办自果”,必然产生相应果报的根本原因,法相宗释为众生阿赖耶识中所藏的“种子”,次第缘亦作“等无间缘”,指从时间上来看,因果相续而不稍间断的缘,缘缘亦作“所缘缘”,指外在条件,法相宗释为心识所缘虑分别的境相,分亲、疏二种,亲所缘缘为外境的信息在心识中形成的主观影像,疏所缘缘指在第六意识之外有其实体的外境,增上缘,指其它有助于或无碍于诸法生起的重要条件,增上,为作用特别重要之义,如中药中的引子,即增上缘。一般说因缘,所缘缘,增上缘三缘为一切有为法生起所必备的条件,心法的生起还得具足次第缘,后一念的心理活动必依前一念的心理活动生,实则其它现象的生起,也不能没有次第缘。诸法皆由多缘集起,所需诸缘中若缺一缘,则不得生起。《杂阿含经》卷十二喻因缘和合的关系说:“譬如三芦立于空地,展转相依而得竖立,若去其一、二亦不立,若去其二、一亦不立,展转相依而得竖立。”佛书中常说“时节因缘”,即使具备了一切条件,而时机这个条件不具备,时候不到,火候未足,也不能成事。
二、 诸缘无常而因果相续无间断义因缘合集的一切有为法,无不为暂时性的存在,皆处于生、住、异、灭四相迁流之中,不可能常住不变。日出日落、月缺月圆,斗转星移,四季代谢,草木青了又黄,百花开了又落,身有幼少壮老死之变易,心如水波念念起灭,国土曾几经沧海桑田之巨变,历史演不完荣枯兴亡之话剧……宇宙万物,从来是一幅纷纭变幻的景象。深观万物,则见其于每一刹那,皆有生、住、异、灭四相之变迁,念念生灭无间,如《仁王般若经》所说:是法即生即住即灭,即有即空,刹那刹那,亦如是法生、法住、法灭。何以故?九十刹那为一念,一念中一刹那经九百生灭。乃至色,一切法亦如是。《楞伽经》说有为法“速灭如电”,《无量义经》说“一切诸法念念不住,新新生灭”,《俱舍论》谓有为法“灭不待因”。千经万论,都说无常乃一切有为法普遍共具的本性。然而,有为法虽念念生灭,却并非断灭,而是灭后即生,生后即灭,生灭相续之间,始终存在着因果相续的关系,前念因灭,后念果生,因恒生果,无有间断,前念之因,为后念果生的等无间缘。由因果相续故,不少事物,往往在一段时间内甚至久远间呈相似相续的相对稳定状态,如金刚石、黄金可亿万年不朽坏。《瑜伽师地论》卷十总结缘起的这种意义说:“依托众缘,速谢灭已,续和合生,故名缘起。”“数数谢灭,复相续起,故名缘起。”
三、 凡有对法不相舍离义 有对法,指互为矛盾、相对或相待关系的二法,如大与小,长与短、阴与阳、男与女、真与妄、生死与涅盘,等等。依诸法依他起义,有对法无不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必要条件,共处于一统一体中,这种关系,《瑜伽师地论》卷五四称为“诸有对法同处一处不相舍离”。该论还说有对法具“无对性”,因其“随顺转故,由彼展转相随顺生,不相妨碍”。意谓有对法既具矛盾性,又具统一性,并非绝对互相排斥,而是双方各为对方成立的条件,双方合集为一缘起法。
四、 诸缘互遍相资义。 意谓宇宙万物缘起中,任何一缘,皆能遍应多缘,为多种事物作生起的条件,乃至遍为宇宙万物生起的条件,为一应多,而宇宙万物,终归亦为任何一事物生起之缘,为多应一。《华严经》云,“知以一故众,知以众故一,”即含此意。如我人之一身,于子女为父,于妻为夫,于父母为子女,于团体为一成员,于社会、人类乃至众生为一分子;我人的生存,依赖于空气、水、食物等及社会,食物等依于地球,地球依于太阳等,我人的行为,可作用于社会、地球,大气层乃至更远。广而言之,任何一缘,都是宇宙大缘起网中集成他缘不可或缺,如《华严一乘教义分齐章》所云:“大缘起陀罗尼法,若无一即一切不成故,……随去一缘即一切不成”,名曰“一中具多”。由此而言,宇宙万法彼此互相缘起,组成一个一即一切、一切即一的互相依待的关系之网,其中诸缘由有力,无力,有体、无体、同异,隐显、主次等不同的性质和关系,相即相异、相摄相入,呈现出互相交参、重重无尽的纷纭景象。 佛学的缘起法则,在今天看来实际上是朴素辩证法,其内容与东西诸家辩证法思想显然有不少共同、相通之点,可谓万世不移、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真理。缘起法则,被佛教诸乘诸宗作为观察一切问题的根本思想方法。 从缘起论来看,一切邪见异执的错误,终归于违背了缘起法则。佛典中所破斥的十六异论、六十二见等,其病因无不在有违于缘起法则。如计物质等实常(常见),违诸缘无常义,计人死后断灭(断见),违有为法必然因果相续义,执身中有不死的灵魂“我”(atman),宇宙间有自在的造物主(自在所作论),违诸法唯因缘合集而无作者义,执一切自然而有(无因论),违诸法固缘生、有其果必有其因义;执一切唯由宿命决定(宿作因论),违孤因非缘不生、因果相续无间断义。违背缘起法则,必然得出有违真实的结论,堕入邪见深坑,其说必可由 理性推析证明共有过,亦必可由经验事实证明其失当。
一、 因缘和合而生诸法义因缘合称,指现象得以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因,指起根本、内在作用的条件,缘指起辅助、外在作用的条件。《维摩经·佛国品》罗什注云:“力强为因,力弱为缘。”内外因缘集合,所需条件具备时,诸法便得生起,因缘不具则不生,因缘变灭则亦随之变灭。这是万事万物所共同具有的最根本的性质,是一切现象普遍遵循的本然规律。这里所说“诸法”,指有为法(Sa—mskvtadnarma)而言,有为法,意谓有所造作,因而有所依待、处于生灭变易中的一切现象,包括法相宗所分五位法中的前四位色法 (物质现象)、心法、心所法(心理,精神现象)、不相应行法(不属前三法的其它有为法),实际囊括了人们以通常认识方式所认识的一切现象。内而身心,外而世界的一切现象,莫不依因缘而生,依因缘而灭,如器具物品依原料、人工等条件而有,地球依太阳的引力等而转动,人的生命依空气、水,食物等而维持,心念依分别境相而起,思想观念依意识而生。大至星云,小至微尘,随拈一物,随举一法,无不见其各依一定条件而生,深一层说,因缘和合而生诸法,并非如父母和合而生子女,应该说诸法之当体无非是各种因缘的聚合,因缘之外别无诸法,如自行车无非是各种零件按一定规则的组合,零件组合之外别无自行车,我人的存在不过是身心诸缘的合集,身心之外别无我人。《入楞伽经》卷五云:因缘生世间,佛不如是说,因缘即世间,如干闼婆城。诸法生起的条件各自不同。大体而言,有为法的生起一般须具因缘,缘缘,次第缘、增上缘四种缘。《中论》偈云:因缘、次第缘,缘缘,增上缘,四缘生诸法,更无第五缘。因缘即因,谓能“亲办自果”,必然产生相应果报的根本原因,法相宗释为众生阿赖耶识中所藏的“种子”,次第缘亦作“等无间缘”,指从时间上来看,因果相续而不稍间断的缘,缘缘亦作“所缘缘”,指外在条件,法相宗释为心识所缘虑分别的境相,分亲、疏二种,亲所缘缘为外境的信息在心识中形成的主观影像,疏所缘缘指在第六意识之外有其实体的外境,增上缘,指其它有助于或无碍于诸法生起的重要条件,增上,为作用特别重要之义,如中药中的引子,即增上缘。一般说因缘,所缘缘,增上缘三缘为一切有为法生起所必备的条件,心法的生起还得具足次第缘,后一念的心理活动必依前一念的心理活动生,实则其它现象的生起,也不能没有次第缘。诸法皆由多缘集起,所需诸缘中若缺一缘,则不得生起。《杂阿含经》卷十二喻因缘和合的关系说:“譬如三芦立于空地,展转相依而得竖立,若去其一、二亦不立,若去其二、一亦不立,展转相依而得竖立。”佛书中常说“时节因缘”,即使具备了一切条件,而时机这个条件不具备,时候不到,火候未足,也不能成事。
二、 诸缘无常而因果相续无间断义因缘合集的一切有为法,无不为暂时性的存在,皆处于生、住、异、灭四相迁流之中,不可能常住不变。日出日落、月缺月圆,斗转星移,四季代谢,草木青了又黄,百花开了又落,身有幼少壮老死之变易,心如水波念念起灭,国土曾几经沧海桑田之巨变,历史演不完荣枯兴亡之话剧……宇宙万物,从来是一幅纷纭变幻的景象。深观万物,则见其于每一刹那,皆有生、住、异、灭四相之变迁,念念生灭无间,如《仁王般若经》所说:是法即生即住即灭,即有即空,刹那刹那,亦如是法生、法住、法灭。何以故?九十刹那为一念,一念中一刹那经九百生灭。乃至色,一切法亦如是。《楞伽经》说有为法“速灭如电”,《无量义经》说“一切诸法念念不住,新新生灭”,《俱舍论》谓有为法“灭不待因”。千经万论,都说无常乃一切有为法普遍共具的本性。然而,有为法虽念念生灭,却并非断灭,而是灭后即生,生后即灭,生灭相续之间,始终存在着因果相续的关系,前念因灭,后念果生,因恒生果,无有间断,前念之因,为后念果生的等无间缘。由因果相续故,不少事物,往往在一段时间内甚至久远间呈相似相续的相对稳定状态,如金刚石、黄金可亿万年不朽坏。《瑜伽师地论》卷十总结缘起的这种意义说:“依托众缘,速谢灭已,续和合生,故名缘起。”“数数谢灭,复相续起,故名缘起。”
三、 凡有对法不相舍离义 有对法,指互为矛盾、相对或相待关系的二法,如大与小,长与短、阴与阳、男与女、真与妄、生死与涅盘,等等。依诸法依他起义,有对法无不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必要条件,共处于一统一体中,这种关系,《瑜伽师地论》卷五四称为“诸有对法同处一处不相舍离”。该论还说有对法具“无对性”,因其“随顺转故,由彼展转相随顺生,不相妨碍”。意谓有对法既具矛盾性,又具统一性,并非绝对互相排斥,而是双方各为对方成立的条件,双方合集为一缘起法。
四、 诸缘互遍相资义。 意谓宇宙万物缘起中,任何一缘,皆能遍应多缘,为多种事物作生起的条件,乃至遍为宇宙万物生起的条件,为一应多,而宇宙万物,终归亦为任何一事物生起之缘,为多应一。《华严经》云,“知以一故众,知以众故一,”即含此意。如我人之一身,于子女为父,于妻为夫,于父母为子女,于团体为一成员,于社会、人类乃至众生为一分子;我人的生存,依赖于空气、水、食物等及社会,食物等依于地球,地球依于太阳等,我人的行为,可作用于社会、地球,大气层乃至更远。广而言之,任何一缘,都是宇宙大缘起网中集成他缘不可或缺,如《华严一乘教义分齐章》所云:“大缘起陀罗尼法,若无一即一切不成故,……随去一缘即一切不成”,名曰“一中具多”。由此而言,宇宙万法彼此互相缘起,组成一个一即一切、一切即一的互相依待的关系之网,其中诸缘由有力,无力,有体、无体、同异,隐显、主次等不同的性质和关系,相即相异、相摄相入,呈现出互相交参、重重无尽的纷纭景象。 佛学的缘起法则,在今天看来实际上是朴素辩证法,其内容与东西诸家辩证法思想显然有不少共同、相通之点,可谓万世不移、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真理。缘起法则,被佛教诸乘诸宗作为观察一切问题的根本思想方法。 从缘起论来看,一切邪见异执的错误,终归于违背了缘起法则。佛典中所破斥的十六异论、六十二见等,其病因无不在有违于缘起法则。如计物质等实常(常见),违诸缘无常义,计人死后断灭(断见),违有为法必然因果相续义,执身中有不死的灵魂“我”(atman),宇宙间有自在的造物主(自在所作论),违诸法唯因缘合集而无作者义,执一切自然而有(无因论),违诸法固缘生、有其果必有其因义;执一切唯由宿命决定(宿作因论),违孤因非缘不生、因果相续无间断义。违背缘起法则,必然得出有违真实的结论,堕入邪见深坑,其说必可由 理性推析证明共有过,亦必可由经验事实证明其失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