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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苏白(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牛犇申请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于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剑川(笔名:苏白)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害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富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等车辆;(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等的消费行为。


24楼2023-04-22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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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州供电局的邹剑川,苏白和祥林嫂是同一个人吗? - 大话鄂州


    25楼2023-04-23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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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是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曾创作《水绘百年是隐谷》一文并发表于2017年第9期《北京文学》杂志。原告发现案外人苏白(武汉)文化传媒(法人:邹剑川)的头条号-《苏白的空间》在2018年7月11日上传了原告的该篇文章,并将题目修改为《诗意水绘园江苏南通如皋董小宛》。原告认为案外人苏白(武汉)文化传媒未经原告许可,将涉案文章用于网络传播,侵害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来自Android客户端26楼2023-04-23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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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苏白(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牛犇申请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于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剑川(笔名:苏白)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富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等车辆;(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等的消费行为。


        来自Android客户端27楼2023-04-29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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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是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曾创作《水绘百年是隐谷》一文并发表于2017年第9期《北京文学》杂志。原告发现案外人苏白(武汉)文化传媒(法人:邹剑川)的头条号-《苏白的空间》在2018年7月11日上传了原告的该篇文章,并将题目修改为《诗意水绘园江苏南通如皋董小宛》。原告认为案外人苏白(武汉)文化传媒未经原告许可,将涉案文章用于网络传播,侵害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来自Android客户端28楼2023-04-30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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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白(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牛犇申请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于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剑川(笔名:苏白)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富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等车辆;(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等的消费行为。


            来自Android客户端31楼2023-09-07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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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是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曾创作《水绘百年是隐谷》一文并发表于2017年第9期《北京文学》杂志。原告发现案外人苏白(武汉)文化传媒(法人:邹剑川)的头条号-《苏白的空间》在2018年7月11日上传了原告的该篇文章,并将题目修改为《诗意水绘园江苏南通如皋董小宛》。原告认为案外人苏白(武汉)文化传媒未经原告许可,将涉案文章用于网络传播,侵害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32楼2023-09-1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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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白(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牛犇申请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于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剑川(笔名:苏白)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富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等车辆;(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等的消费行为。


                33楼2023-09-18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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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苏白(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牛犇申请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于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剑川(笔名:苏白)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富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等车辆;(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等的消费行为。


                  34楼2023-09-2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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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武汉的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36楼2023-10-1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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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来自iPhone客户端37楼2023-10-1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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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汉口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38楼2025-02-24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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