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31日出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处分”本属于责任法官违法违纪的污点,应由责任法官终身承担信用责任,这既是责任法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必要的信用责任的制度措施,也是对被侵害人在制度层面给予告慰性保护的必要措施!诚然,有的责任法官受处分后,可能会有悔改的表现,此情况应当适用违法违纪的次数未超过规定“红线”的情况下、可保留责任法官员额法官上岗资格的管理规定,而不应该通过“洗白责任法官处分污点和消除不良历史记录”的除根方式给予所谓“出路”。
最高法院此项不合理的内部规定,彻底颠覆了社会公众对“处分”问题的常规理解:原来,法官的“处分”与一般人的“处分”迥然不同,法官的“处分”有有效期的,有效期满,将予“正常解除”,其性质和效果等同于:“所作处分错误,予以撤销,恢复被处分法官的名誉和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等待遇”!
这便是法律界人士诟病多年的“纵容法官以权谋私的中国第一恶劣法规”!
由于该法规的存在,一些不法法官将此作为自己权力寻租、枉法裁判的“护身符”和“保护伞”,因为:依据该法规,法官违纪违法的成本可谓极低,低到可以忽略不计;而通过违法裁判,可能获得的利益却十分巨大!导致司法系统枉法判案、抱团操控案件判决、塌方式司法腐败的乱象越演越烈,民众怨声载道,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阶层分化,加剧了社会矛盾!
众所周知,在个人权益的保护上,案件的当事人和法官并不处于平等的地位,法官依托法律专业知识、自由量裁权和裁判权,主导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法官若蓄意以权谋私,可以说处处是机会。当一方当事人利用高额风险诉讼、巨利诱惑等方式,违法对委托律师、责任法官施加影响时,案件判决结果不公,便是大概率的事情了。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试图通过申诉,寻求案件的再审,以求改判,运气好的情况下(因为概率不足百分之几),也要历时几年;而大概率情况,是有冤难申、只能自行消化不公结果。
因此,若有遭受不公判决的受害人,历经多年,通过不间断的申诉、上访、举报,最终实现了维权目的和依法追究枉法判案责任法官的目的,必然付出了常人无法估量的时间成本、精神成本、经济成本、幸福成本,通过消耗生命几分之一的成本代价,才争取到迟来的公平和正义!
但是,依据最高法院上述法规,责任法官不出一、两年,原处分便会被合法解除,不良处分记录将被“一风吹,化为乌有”,这将造成:受害人历经劫难、来之不易的“胜利”,转瞬即逝,此“公平与正义”其实并非受害人心中的“公平与正义”,实际是对受害人的法律糊弄和假安慰!
最高法院此项规定,属于对违纪违法的责任法官实施“保护为主”管理方针,是以“报薪救火”的方式,治理违法审判和司法不公的乱象,显然用错了药!
最高法院出台法规,应跳出法院系统“小山头”,立足于全国司法治理的大局,多多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能只见法官为工作幸劳而喊苦,不见受害人为遭遇司法不公而哭泣,让受害最深的人再遭遇第二次精神伤害!
“处分”本属于责任法官违法违纪的污点,应由责任法官终身承担信用责任,这既是责任法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必要的信用责任的制度措施,也是对被侵害人在制度层面给予告慰性保护的必要措施!诚然,有的责任法官受处分后,可能会有悔改的表现,此情况应当适用违法违纪的次数未超过规定“红线”的情况下、可保留责任法官员额法官上岗资格的管理规定,而不应该通过“洗白责任法官处分污点和消除不良历史记录”的除根方式给予所谓“出路”。
最高法院此项不合理的内部规定,彻底颠覆了社会公众对“处分”问题的常规理解:原来,法官的“处分”与一般人的“处分”迥然不同,法官的“处分”有有效期的,有效期满,将予“正常解除”,其性质和效果等同于:“所作处分错误,予以撤销,恢复被处分法官的名誉和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等待遇”!
这便是法律界人士诟病多年的“纵容法官以权谋私的中国第一恶劣法规”!
由于该法规的存在,一些不法法官将此作为自己权力寻租、枉法裁判的“护身符”和“保护伞”,因为:依据该法规,法官违纪违法的成本可谓极低,低到可以忽略不计;而通过违法裁判,可能获得的利益却十分巨大!导致司法系统枉法判案、抱团操控案件判决、塌方式司法腐败的乱象越演越烈,民众怨声载道,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阶层分化,加剧了社会矛盾!
众所周知,在个人权益的保护上,案件的当事人和法官并不处于平等的地位,法官依托法律专业知识、自由量裁权和裁判权,主导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法官若蓄意以权谋私,可以说处处是机会。当一方当事人利用高额风险诉讼、巨利诱惑等方式,违法对委托律师、责任法官施加影响时,案件判决结果不公,便是大概率的事情了。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试图通过申诉,寻求案件的再审,以求改判,运气好的情况下(因为概率不足百分之几),也要历时几年;而大概率情况,是有冤难申、只能自行消化不公结果。
因此,若有遭受不公判决的受害人,历经多年,通过不间断的申诉、上访、举报,最终实现了维权目的和依法追究枉法判案责任法官的目的,必然付出了常人无法估量的时间成本、精神成本、经济成本、幸福成本,通过消耗生命几分之一的成本代价,才争取到迟来的公平和正义!
但是,依据最高法院上述法规,责任法官不出一、两年,原处分便会被合法解除,不良处分记录将被“一风吹,化为乌有”,这将造成:受害人历经劫难、来之不易的“胜利”,转瞬即逝,此“公平与正义”其实并非受害人心中的“公平与正义”,实际是对受害人的法律糊弄和假安慰!
最高法院此项规定,属于对违纪违法的责任法官实施“保护为主”管理方针,是以“报薪救火”的方式,治理违法审判和司法不公的乱象,显然用错了药!
最高法院出台法规,应跳出法院系统“小山头”,立足于全国司法治理的大局,多多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能只见法官为工作幸劳而喊苦,不见受害人为遭遇司法不公而哭泣,让受害最深的人再遭遇第二次精神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