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力度,提升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水平,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
(一)加速推进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市政环卫等公共领域运输作业车辆新能源化。各地新增公交车、市政环卫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在用燃油汽车,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3年内、其他城市要在5年内完成更新工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推进在用燃油出租车分批置换新能源汽车。各地新增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要引导购买《河南省新能源出租车重点车型推荐目录》内的产品。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3年内、其他城市要在5年内完成在用燃油出租车置换工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
(三)在城市物流领域推行新能源汽车分拨配送。从2020年起,各地城市建成区逐步限制燃油物流车进入,引导燃油物流车城外卸货,使用新能源物流车进行分拨配送。(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新增、更新公务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其他城市新增、更新公务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将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执法执勤用车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事管局、发展改革委)
(五)扩大氢燃料电池汽车市场应用范围。鼓励省内相关生产企业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力度,积极参与国家和我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项目建设,省财政根据项目投入运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数量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六)优化新能源汽车市场供给。省内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车乘用车车型自进入国家推荐目录起,1年内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新产品研发推广奖励。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市场需求,逐步扩大对其他新能源汽车新车型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营造新能源汽车良好使用环境
(七)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费用优惠。新能源共享汽车在共享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鼓励各地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给予电价补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实行新能源汽车充电接网和电价优惠。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得收取费用。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国家扶持性电价政策,鼓励用户利用峰谷分时电价等政策降低充电成本。2020年年底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025年年底前对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九)实施新能源汽车城区优先通行政策。省辖市政府自主划定城市道路通行核心区域,通过调整核心区域内燃油汽车停车费等办法限制燃油汽车进入。对悬挂新能源专用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交通管理措施,完善新能源汽车道路通行分类管理制度,升级改造道路交通监控设备,为新能源汽车道路通行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十)实施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奖励。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燃料电池加氢站、总装机功率600kw(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省财政按照主要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十一)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燃料电池加氢站、物流分拨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其用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优先保障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为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各项审批设置“绿色”通道。供应其他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套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力度,提升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水平,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
(一)加速推进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市政环卫等公共领域运输作业车辆新能源化。各地新增公交车、市政环卫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在用燃油汽车,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3年内、其他城市要在5年内完成更新工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推进在用燃油出租车分批置换新能源汽车。各地新增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要引导购买《河南省新能源出租车重点车型推荐目录》内的产品。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3年内、其他城市要在5年内完成在用燃油出租车置换工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
(三)在城市物流领域推行新能源汽车分拨配送。从2020年起,各地城市建成区逐步限制燃油物流车进入,引导燃油物流车城外卸货,使用新能源物流车进行分拨配送。(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新增、更新公务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其他城市新增、更新公务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将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执法执勤用车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事管局、发展改革委)
(五)扩大氢燃料电池汽车市场应用范围。鼓励省内相关生产企业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力度,积极参与国家和我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项目建设,省财政根据项目投入运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数量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六)优化新能源汽车市场供给。省内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车乘用车车型自进入国家推荐目录起,1年内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新产品研发推广奖励。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市场需求,逐步扩大对其他新能源汽车新车型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营造新能源汽车良好使用环境
(七)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费用优惠。新能源共享汽车在共享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鼓励各地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给予电价补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实行新能源汽车充电接网和电价优惠。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得收取费用。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国家扶持性电价政策,鼓励用户利用峰谷分时电价等政策降低充电成本。2020年年底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025年年底前对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九)实施新能源汽车城区优先通行政策。省辖市政府自主划定城市道路通行核心区域,通过调整核心区域内燃油汽车停车费等办法限制燃油汽车进入。对悬挂新能源专用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交通管理措施,完善新能源汽车道路通行分类管理制度,升级改造道路交通监控设备,为新能源汽车道路通行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十)实施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奖励。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燃料电池加氢站、总装机功率600kw(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省财政按照主要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十一)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燃料电池加氢站、物流分拨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其用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优先保障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为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各项审批设置“绿色”通道。供应其他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套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