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
自我进了公司,公司的官司基本就是一个字:输。自己打的,输,外包的,输,就是原来一审赢了的,二审也反转过来,输。
非常懊恼!这是不是与我有关?
下面是我们的最新一输,已进入执行程序。

按照民诉法第253条的规定,我们要付出的,是“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金无异议,分歧在于利息,双方计算的结果差别很大,有10多万。于是法官通知我们与对方一起到执行局,明确利息的计算依据及方式。
这次是我代表公司去,对方换了一个人,不是律师,是办公室的职员。吵嚷半天,我终于知道了与对方的分歧所在。他们的计算依据有两个明显的错误。
(1)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这可不是高利贷,玩笑开得不能太大。
他们的理想可以有,但现实中是实现不了的。远的不说,最近的司法解释就再次排除了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曲解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谁都知道,银行的贷款利率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分两个档,短期及中长期,二是利率是在不断调整的,一年可能调整几次。看下表大家就会非常清晰。

问题出在“同期”两字上。
对方认为,“同期”,就是指迟延履行发生时的利率,是静态的,不考虑调整因素,一直执行到我们还清为止,利率都不变。
当我傻啊,买房的按揭还款利率还不断调整呢。这几年的贷款利率一直在下调,2011年中长期(3至5年)最高的利率是6.9,现在已经下调至4.75,这差别大了。争论半天,对方还一直坚持。法官都看不下去了,直接告诉他们,这里的同期,是指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时间对应的贷款档期,就是说,迟延三年,对应中长期的三年至五年档,利率即为三年至五年的利率,迟延六年,对应中长期的五年以上档,利率即为该档利率。
谈一下午,终于否定了对方的计算方式。官司虽然是输了,但在数学计算方面我们终于赢回一局。
对了,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中“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的“加倍”如何理解,原来是将基准利率简单的乘2,根据新司法解释,这个“加倍”的意思是除按正常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外,另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加计利息,这个“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并且不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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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进了公司,公司的官司基本就是一个字:输。自己打的,输,外包的,输,就是原来一审赢了的,二审也反转过来,输。
非常懊恼!这是不是与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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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诉法第253条的规定,我们要付出的,是“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金无异议,分歧在于利息,双方计算的结果差别很大,有10多万。于是法官通知我们与对方一起到执行局,明确利息的计算依据及方式。
这次是我代表公司去,对方换了一个人,不是律师,是办公室的职员。吵嚷半天,我终于知道了与对方的分歧所在。他们的计算依据有两个明显的错误。
(1)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这可不是高利贷,玩笑开得不能太大。
他们的理想可以有,但现实中是实现不了的。远的不说,最近的司法解释就再次排除了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曲解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谁都知道,银行的贷款利率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分两个档,短期及中长期,二是利率是在不断调整的,一年可能调整几次。看下表大家就会非常清晰。

问题出在“同期”两字上。
对方认为,“同期”,就是指迟延履行发生时的利率,是静态的,不考虑调整因素,一直执行到我们还清为止,利率都不变。
当我傻啊,买房的按揭还款利率还不断调整呢。这几年的贷款利率一直在下调,2011年中长期(3至5年)最高的利率是6.9,现在已经下调至4.75,这差别大了。争论半天,对方还一直坚持。法官都看不下去了,直接告诉他们,这里的同期,是指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时间对应的贷款档期,就是说,迟延三年,对应中长期的三年至五年档,利率即为三年至五年的利率,迟延六年,对应中长期的五年以上档,利率即为该档利率。
谈一下午,终于否定了对方的计算方式。官司虽然是输了,但在数学计算方面我们终于赢回一局。
对了,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中“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的“加倍”如何理解,原来是将基准利率简单的乘2,根据新司法解释,这个“加倍”的意思是除按正常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外,另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加计利息,这个“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并且不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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