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异,按培养计划规定必修课程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无不及格课程和重修课程记录;
2.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在相关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授权专利,或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得个人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者,或获团体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两项的);
3.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转到相应专业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
4.学习确有困难,按培养计划规定必修课程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20%的;
5.学生入学后发现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或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6.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7.大类招生专业、创新班学生转专业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8.参军复员学生因自身需要转专业的;
9.休学创业2年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创业需要转专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艺术类、普通类两者之间跨类别的;
3.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低批次录取转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5.按大类招生学生分专业时,超出招生时公布的本大类下分流专业的;
6.毕业年级或学分已修满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曾经办理过转学或申请二次转专业和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8.定向培养的学生单位不同意的;
9.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的;
10.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11.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