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刑事律师吧 关注:1贴子:5
  • 0回复贴,共1

他是抢劫共犯吗:超预期的接应行动 「逻辑刑辩,王冠明珠」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作者:徐明良,浙江省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朋友:
您好!欢迎您来到逻辑刑辩故事。我是徐明良律师。此刻,我为您分享这样一个真实的逻辑刑辩故事:超预期的接应行动。下面,分实例叙述、逻辑透视等两部分来讲述。
第一部分【实例叙述】
王某与张某合计去骗一批货物卖给方某,方某同意协助带车接应。
在王某与张某带着货物即将离开时,货主突然警觉并阻止。这时,王某便将准备把货主捆绑起来的计划告知了收赃的方某,并让方某带车前来接应。接着,货主被捆绑,两人带着货物强行离开,同时方某也听从了安排并开车在中途接应得手。后此案被破获。
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方某在该起犯罪前与其他两人预谋诈骗他人财物,同时通过王某的告知,事先知晓其他两人将货主捆绑以劫取财物,仍按照王某的安排带车前往接应,为其他两人的抢劫行为提供帮助,意图非法占有相关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案值达9万多元,属抢劫数额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方某的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词:方某和其他两人事先预谋的是诈骗,而在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超出方某预期的情形,虽然王某将该种情形告知了方某,但方某此时对于该情形已经失去了控制能力,无法期待方某阻止其他两人实施抢劫行为,也不能要求方某不实施后来的帮助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方某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因其是诈骗罪的从犯,建议对方某适用缓刑。具体理由有三点:
首先,方某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其他两人的抢劫行为超出了方某的故意范围,方某没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
最后,方某并不是为了抢劫行为的顺利实施而带车前来接应,即使是原先计划的诈骗行为,方某也会这样做;在其他两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毕之后提供帮助,对于抢劫罪的实行没有任何意义。
法庭最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此,方某家属表示:此前,他曾咨询过很多律师,但其他律师都认为方某只能构成重罪的抢劫而不能构成轻罪的诈骗,所以,十分感激律师为方某的这次成功辩护。
第二部分【逻辑透视】
概念的内涵就是对象的本质特点。一个法律词项尤其是罪名的内涵,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首先,将抢劫罪的特点列示出来,与行为一对比,结果发现方某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其次,紧紧抓住法律规定的共同犯罪具有“故意”这个特征,阐明方某只有诈骗故意而没有抢劫故意。
最后,从法律规定的帮助犯的作用特征出发,说明其辅助作用不是为抢劫服务而是履行原定计划,又实行了第三步的明辨区别。
“词项明辨艺术”就是:要将法律规定的某个罪名的实质特点找到,并明确列示出来,然后进行行为对比,结果就一目了然,无可辩驳。
好了,十分感谢您的陪伴和收听。我们下次再见。
【作者简介】
徐明良,浙江省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逻辑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理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高级合伙人;毕业于浙江大学;现担任中国超协调智能数学研究所常年法律顾问、中国《数学基础与智能》电子杂志社常年法律顾问等。
擅长逻辑、论辩、演讲,思路独特,出奇制胜,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成为具有独创性的逻辑刑辩(论辩)律师;首次提出“逻辑刑辩”,主编的《审案的逻辑艺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系列“逻辑刑辩故事”等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IP属地:浙江1楼2019-07-28 17:5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