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宋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某出版社,双方于2015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宋某于2015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出版社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庭审中,宋某主张由于劳动合同系补签,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因此某出版社应当依法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某出版社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宋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某出版社,双方于2015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宋某于2015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出版社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庭审中,宋某主张由于劳动合同系补签,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因此某出版社应当依法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某出版社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