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
今天为几年前的一单案子莫名躺枪。
张某买了我们开发的一套小区房,向银行贷款时,我们作为开发商向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后来张某精神上出了点问题,导致经济上跟着出问题,最后几期的按揭就断供了。银行非常狡猾,他们知道张某只有一套房产,如果起诉的话是无法执行的。于是与我们商量,说金额不大,让我们承担还款责任算了,如果打官司,结果也是一样的。最开始,我们部门是不同意的,这房子有我们的担保和房产证的担保,房产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按揭欠款了,真打起官司来,我们不一定会承担责任。但公司还指着银行的最新的一笔贷款呢,加上只有几万元钱,于是花钱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接下来,我们向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我们支付的款项。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但房子还是不能拍卖,一直让张某住着,这事就一直放到现在。
今天去地产部门办事,正听到他们的几个同事在议论这事,说是在审计,这案子一直挂着不行,要有个说法。这案子是我们部门办的,我当然不好意思离开了。但接下来的内容却让我感觉不对,矛头似乎都对准了法务部。
“听说最近有一个新规定,虽然张某只有这套房产,但也可以执行,你们申请了没有啊?”地产的一个小负责人拿眼斜着看我。
我知道他说的这个规定,这是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执行单一房产。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我明确告诉他,是有这三种情形,但张某没有扶养人,确实只有一套房产,也没有为逃避债务转移房产,所以前两条不适用,而第三条适用,我们也向法院申请了,可你们应该都知道,张某现在还住在康宁医院,监护人年事又高自顾不暇,我们没法与他们沟通,法院更不敢贸然执行,我们能怎么办?现在只能是等待张某的病情好转再说了。
见我这样说,那人有点下不了台,开始在那唧唧歪歪,说什么后来红本办下来就抵押给了银行,深圳的房价又一直在上涨,银行的还款绝对有保证,为什么合同中不能约定提前解除我们的担保责任。这我哪知道啊,2002年签的担保合同,当时的经办人都不知道已换了几个公司了,可别赖在我头上。
找个理由赶紧溜了出来。浪费一下午时间,心里骂,懂个屁,听风就是雨,就只知道瞎BB。
法务阶梯, 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成长平台。加入我们,一起成长。
今天为几年前的一单案子莫名躺枪。
张某买了我们开发的一套小区房,向银行贷款时,我们作为开发商向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后来张某精神上出了点问题,导致经济上跟着出问题,最后几期的按揭就断供了。银行非常狡猾,他们知道张某只有一套房产,如果起诉的话是无法执行的。于是与我们商量,说金额不大,让我们承担还款责任算了,如果打官司,结果也是一样的。最开始,我们部门是不同意的,这房子有我们的担保和房产证的担保,房产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按揭欠款了,真打起官司来,我们不一定会承担责任。但公司还指着银行的最新的一笔贷款呢,加上只有几万元钱,于是花钱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接下来,我们向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我们支付的款项。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但房子还是不能拍卖,一直让张某住着,这事就一直放到现在。
今天去地产部门办事,正听到他们的几个同事在议论这事,说是在审计,这案子一直挂着不行,要有个说法。这案子是我们部门办的,我当然不好意思离开了。但接下来的内容却让我感觉不对,矛头似乎都对准了法务部。
“听说最近有一个新规定,虽然张某只有这套房产,但也可以执行,你们申请了没有啊?”地产的一个小负责人拿眼斜着看我。
我知道他说的这个规定,这是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执行单一房产。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我明确告诉他,是有这三种情形,但张某没有扶养人,确实只有一套房产,也没有为逃避债务转移房产,所以前两条不适用,而第三条适用,我们也向法院申请了,可你们应该都知道,张某现在还住在康宁医院,监护人年事又高自顾不暇,我们没法与他们沟通,法院更不敢贸然执行,我们能怎么办?现在只能是等待张某的病情好转再说了。
见我这样说,那人有点下不了台,开始在那唧唧歪歪,说什么后来红本办下来就抵押给了银行,深圳的房价又一直在上涨,银行的还款绝对有保证,为什么合同中不能约定提前解除我们的担保责任。这我哪知道啊,2002年签的担保合同,当时的经办人都不知道已换了几个公司了,可别赖在我头上。
找个理由赶紧溜了出来。浪费一下午时间,心里骂,懂个屁,听风就是雨,就只知道瞎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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