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7月份充值了3000元中经汇通电子卡,官方宣传充3000送1500。期间只用了一次,当再次使用时,多个油站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已经无法使用,要么说中经汇通没有打钱给油站,要么就直接说中经汇通直接停止了这项业务。8月1日我收到短信,说中经汇通的加油卡系统故障,预计8月7日全面恢复。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依然无法使用,油站人员依然提示中经汇通停止了这项业务或没有打钱。
我就此事将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到了12315.
最近,12315给了我答复如下:
经审查,属以下第〔1〕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所)决定不予受理(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属于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就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重复投诉的;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侵害超过一年,或者投诉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侵害的;
(五)不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投诉人未能提供身份证明、电话号码以及经营者名称、地址的或受托人未能提供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备注说明:1.根据穗府法函【2017】1859号有关规定,企业销售预付卡纠纷属于商务部门职责。
2、2019年8月9日,省商务厅,市、区商务局和区市场监局召开协调会,明确中经汇通预付卡由区商务局处理。目前,商务部已接手处理,一事不二调。建议转商务部门。
3、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业、建设等(此法99年颁布实施,商务部门尚未成立,此处“等”应该为等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区商务局属于行政部门,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行为。建议请向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
我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打了电话,他们已经登记了此事。
本来我还向给广州市商务局打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但是官网有意屏蔽了留言的功能。所以,我向广州市商务局的邮箱gzwsbs@gz.gov.cn发了咨询邮件,就这个中经汇通电子卡的事情咨询了实际情况。
目前还在等待回复。。。。。
我就此事将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到了12315.
最近,12315给了我答复如下:
经审查,属以下第〔1〕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所)决定不予受理(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属于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就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重复投诉的;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侵害超过一年,或者投诉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侵害的;
(五)不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投诉人未能提供身份证明、电话号码以及经营者名称、地址的或受托人未能提供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备注说明:1.根据穗府法函【2017】1859号有关规定,企业销售预付卡纠纷属于商务部门职责。
2、2019年8月9日,省商务厅,市、区商务局和区市场监局召开协调会,明确中经汇通预付卡由区商务局处理。目前,商务部已接手处理,一事不二调。建议转商务部门。
3、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业、建设等(此法99年颁布实施,商务部门尚未成立,此处“等”应该为等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区商务局属于行政部门,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行为。建议请向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
我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打了电话,他们已经登记了此事。
本来我还向给广州市商务局打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但是官网有意屏蔽了留言的功能。所以,我向广州市商务局的邮箱gzwsbs@gz.gov.cn发了咨询邮件,就这个中经汇通电子卡的事情咨询了实际情况。
目前还在等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