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和哺乳假一般的休假流程和工资发放的标准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