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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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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学历、普教性学校”有关问题的复函》(教学厅[1995]13号规定:
  (一)“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一个人在什么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学习,接受了何种层次的训练,便具有相应层次的学历。通常所说的“学历”是指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历为凭证。
  (二)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另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经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学历学历,国家予以承认。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每年由国家教委予以公布。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学历,国家同样予以承认。


1楼2019-09-04 14:38回复